河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成立于2009年7月,是河北省5A级社会组织。河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原局长陶仁田任会长,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北省民政厅。
办会宗旨和目标:积极发挥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争取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的关怀与支持;加强社会组织发展规律与理论研究,大力推进社会组织的组织体系和功能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指导社会组织做好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社会组织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积极反映社会组织的诉求和呼声,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广泛开展交流合作活动,增强我省与国内国际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协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主要业务范围:开展社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社会组织诉求,提供社会组织依法规范健康发展有关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组织省内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规范社会组织自我治理行为,推进社会组织的自律与互律;引导和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各类培训、评估、举办论坛和联谊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编辑出版社会组织领域的刊物,宣传政府与社会组织发展相关的方针、政策;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扶持并资助社会组织;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宜。
河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英文名称为:HEBEI ASSOCIATION FOR NON-PROFIT ORGANIZATION(英文缩写为HANPO)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热心社会组织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全省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会员为本,服务立会”,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关怀支持社会组织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与发展的理论研究,密切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信息分享,推进社会组织的自律诚信建设,依法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升我省社会组织服务能力、知名度和公信力。本会的发展目标是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在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搭建平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和组织我省社会组织与省内外社会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推进社会组织的组织体系建设、功能建设和规范化建设,按市场化原则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做出新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社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的情况,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加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指导和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决策参考;
(二)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
(三)组织开展省内外社会组织的交流、合作、调研、考察活动;
(四)指导社会组织依法自主、自立和自治,推进社会组织规范运行,搞好自律诚信建设;
(五)引导和组织会员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六)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各类培训、孵化、论坛和联谊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七) 向政府反映社会组织诉求、依法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断拓展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
(八)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扶持并资助社会组织;
(九)编辑出版社会组织领域的刊物,宣传政府与社会组织发展相关的方针、政策;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同和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及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益: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安排并确认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机构相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届内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本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聘任或者解聘本会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业务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会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决定;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展开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但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并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23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