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摘要
社会组织是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重要力量,是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领域。为切实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C2015) 51号)精神和省委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1.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十分重要和紧迫。目前,全省共有依法注册、规模较大、活动正常的社会组织21700多家,从业人员26万多人,且呈现出发展快、种类多、领域广等新的特征。但与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的形势相比,我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明显滞后,全省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4600个,组建率仅为21.2%,在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中党的工作缺位、失声。解难题,补齐短板,必须站在政治的、战略的、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准确把握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2016年,集中开展全省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工作,攻坚行动,使党组织覆盖面大幅度提升;2017年,抓成果巩固、作用发挥,全省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影响力战斗力明显增强;2018年,实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二、明确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
3.地位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着眼履行党的政治责任,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
4.职责任务。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三、切实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
5.健全上下贯通、覆盖到位的工作机构。省委成立中共河北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市、县(市、区)要参照省做法,抓紧建立相应机构;已经建立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可依托党委组织部门将其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整合为一个机构。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进行指导。上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对下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进行指导。
6.理顺社会组织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省、市、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下设三个基层党委,在省民政厅设立社会组织党委,负责新登记和脱钩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的日常管理;在省工商联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商(协)会党委,负责管理目前注册在省委统战部、省工商眹和省工经联的全省性商会的党建工作;在省工商局设立个体私营企业党委,负责具体指导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党建工作。市县要按照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原则,理顺社会党组织管理体系。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乡镇村和街道社区党组织兜底管理。
7.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省市县党委组织部门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都要建立工作运转、联席会议、定期例会、督促指导制度,谋划工作举措,研究解决问题;都要直接联系一批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影响力强、带动作用强的社会组织党组织,直接管理、具体指导。省市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人都要联系1-2个社会组织党组织,深入开展调研,帮助解决问题,指导党建工作,打造社会组织党建示范点。
四、大力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
8.分类推进组建党组织工作。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条件成熟的社会组织,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要按照“行业相近、产业相通、区域相邻、就近就便”的原则,通过联合组建、行业统建、单位联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实现全领域覆盖。新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要坚持“三个同步”跟进组建党组织,即社会组织登记时,同步采集党组织和员工党员信息;年检时,同步检查党建工作;评估时,同步将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指标,指导推动党组织组建工作。
9.开展集中攻坚行动。2016年在全省集中开展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攻坚行动,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牵头,民政、司法、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单位参与,进行集中调研,全面摸底调查,按单位、行业、区域全面梳理组建党组织的空白点,逐级建立台账,明确组建党组织的时限、分工和责任人,务求取得突破性进展。省委组织部直接抓好100家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工作,市县党委组织部门也要直接抓组建工作。对新建立的社会组织党组织,省市县党委组织部门从所管理的党费中,给予每个社会组织2000元启动经费补助。
10.扩大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对没有党员的社会组织,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确定党建工作联络员、先行组建工会和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对象等工作,夯实组建党组织基础,待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
11.积极探索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途径。紧紧围绕加强政治引领、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开展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进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帮助社会组织科学决策、健全章程、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发挥社会组织及从业人员专业特长,开展法律援助、助教义诊、政策咨询等志愿服务。坚持党建带群建、党建带团建,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形成做好群众工作合力。
五、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三支队伍”建设
12.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是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提请上级党组织选派或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省市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至少举办1-2期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培训示范班,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抓好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的普遍轮训和任职培训。注重推荐优秀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作为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人物人选。
13.加强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区域建立党建工作站,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好党务工作。规模大、党员数量多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应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建立党务工作者人才库,从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优秀党员、社会工作者等群体中选聘党务工作者。把党务工作者纳入基层党员干部培训范围,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党组织选派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的退休或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列入兼职清理范围,但应从严规范,选派人员不得在社会组织获取薪酬和其他额外利益,但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14.加强社会组织党员队伍建设。加大发展党员工作力度,注重把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发展为党员,注重在没有党员或只有个别党员的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加强党员党性教育,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公开承诺践诺等形式,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员管理, 督促“口袋”党员按规定转移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移组织关系的, 要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其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认真落实“三会—课一服务”、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建立健全党组织书记与党组织班子成员、党员之间谈心谈话制度,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
六、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
15.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总体布局,党委常委会(党组会)要加强专题研究谋划,并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加强具体指导,民政、司法、财政、税务、教育、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与行政机关脱钩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防止出现党的领导真空,确保脱钩不脫管,对不重视、不研究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特别是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中党建工作不管不问、出现严重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16.加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保障力度。建立多渠道筹措、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经费主要用于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运转和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者、党建工作指导员津补贴。实行社会组织党组织活动经费税前列支制度,参照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标准,据实在社会组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主要用于党组织开展活动。社会组织党员上交的党费全额下拨。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建设党组织活动场所,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区域统筹建设党群活动服务中心。鼓励企事业单位、机关和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场所共用、资源共享。
17.抓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督促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报告工作及述职评议制度。研究制定符合社会组织特点的管理考核和激励约束办法,明确奖惩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宣传先进典型,营造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