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协会研究会学会 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协会、研究会、学会监督管理力度,全面加强协会、研究会、学会质量建设,增强其服务经济发展、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服务民生工作的能力,促进全省协会、研究会、学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明确指出: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因此,在新形势下加强协会、研究会、学会管理,促进协会、研究会、学会发展,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社会管理、优化公共服务,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 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规范协会、研究会、学会管理为核心,以培育和发展新型协会、研究会、学会为重点,以提升协会、研究会、学会能力为主线,坚持“培育扶持、健全机制、规范管理、提升能力、发挥作用”的方针, 推动协会、研究会、学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协会、研究会、学会在河北绿色崛起中的积极作用。
(三)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登记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协会、研究会、学会统一由县以上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2、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协会、研究会、学会活动地域实施分级审批和登记管理,不断完善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监管的运行机制。
3、坚持规范发展的原则。各地要统筹协会、研究会、学会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其在数量、种类、结构、布局等方面符合当地社会的实际要求。要注重提高内在质量和整体素质,做到规范发展。
4、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依据国务院颁发的三个《条例》,对协会、研究会、学会实施依法监管,建立和完善协会、研究会、学会管理制度,进行综合执法,择优汰劣。
(四)目标任务。逐步建立起政社分开、定位准确、功能齐全、运作守法、作用显著的协会、研究会、学会管理体系;构建党委领导、政府引导、各界协调、组织自律、公众监督的管理格局;建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打击非法协会、研究会、学会的综合治理机制;及时有效查处非法协会、研究会、学会和协会、研究会、学会违法行为,形成科学合理、和谐有序、健康高效的协会、研究会、学会运行机制,促进河北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规范协会研究会学会有序发展
(五)规范发展
1、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优先培育和发展经济类协会、研究会、学会组织,制定扶持政策,对那些综合能力强、全面素质高、发展前景好,对经济发展贡献大并具有推动力的协会、研究会、学会,特别对高新产业、信息产业、高端制造业协会、研究会、学会,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引导他们为经济建设献计献策,鼓励和推动他们积极为经济建设做贡献、创佳绩。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围绕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制定协会、研究会、学会发展规划,探索开通登记绿色通道,着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引导协会、研究会、学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
3、积极探索基层协会、研究会、学会管理体制和方法。对农村专业经济、社区民间协会、研究会、学会简化登记手续,引导协会广泛吸纳会员,增强代表性,扩大影响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六)加强政治建设
1.加强协会、研究会、学会党组织建设。加强党的领导,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协会、研究会、学会必须建立党组织,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联建、合建和指派党员骨干参与等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组织,可以本系统内垂直建立,也可以本行业内横向建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党组织开展活动率达100%,保证协会、研究、学会中的党组织主导重大决策作用得到贯彻落实。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指导开展工作,把握发展方向。
2.加强协会、研究会、学会党员队伍建设。探索从优秀大学生、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中选拔党组织负责人;积极推行负责人兼任党组织负责人的做法;加强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培育党员秘书长;积极培养和发展协会、研究会、学会中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政治觉悟高、思想品质好、敬岗爱业、乐于奉献、成绩突出的同志加入到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3.完善协会、研究会、学会群众服务体系。以党建带群建,加强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组织发展和建设并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丰富协会、研究会、学会活力,提高其思想文化建设水平,鼓励他们积极为建好建强协会、研究会、学会献计献策,维护会员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4、加强政工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协会、研究会、学会中的政工人员作用,加强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强诚信教育。做到诚信发展、诚信竞争、诚信服务;进行奉献教育。做到敬岗爱业、勤恳工作、建功立业;进行民主教育。树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进行反腐倡廉教育。正确对待利益、正确对待得失、经得起诱惑、杜绝腐败现象发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水平,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努力提高精神生活水平。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引进优秀人才。推动人才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进程,引导更多的社会优秀人才和大中专高校毕业生到协会、研究会、学会来建功立业,要着力培养和鼓励吸引一批敬岗爱业、乐于奉献的优秀人才到协会、研究会、学会中工作。党和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解决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风险等重大民生问题,为从业人员提供栓心留人的良好环境。
2、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制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建立培训长效机制,建立人才培养基地,探索建立培训专项基金,根据协会、研究会、学会不同类型和特点,采取个人自学、远程教育、办班培训、委托培训、出国考察等形式,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3、建立和完善用人制度。逐渐推行秘书长聘任和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积极动员和利用志愿人才,推动人才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完善和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对从业人员业绩考核制度,择优汰劣、奖勤罚懒,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引得进、留得住”的人才环境。
(八)加强服务工作
1、给予服务社会政策支持。建立健全协会、研究会、学会服务社会、服务人民、服务发展的方针政策,党和政府要积极为其服务社会提供平台、创造机会,对那些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贡献大的协会、研究会、学会给予优惠政策和一定的经费支持,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不断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进程,为协会、研究会、学会发展提供更大的资源和空间。
2、协会、研究会、学会要积极发挥服务作用。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服务能力,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把服务社会、服务人民、服务发展作为自己的唯一发展方向,为会员、为社会、为人民提供更多更新更优的公共服务。在服务中发展,在发展中服务。
三、加强能力建设
(九)协会、研究会、学会要加强自身建设。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制度管人,依章程办事,牢固树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意识,加强自身管理和建设。经常对管理人员进行素质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积极配合支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作,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努力做好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服务会员工作,杜绝违规违章行为发生,不断提高本组织知名度和社会公信力。
(十)强化自律管理。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协会、研究会、学会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机制。不得利用职权强制入会、摊派会费、搭车收费,不得擅自制定应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协会、研究会、学会自律和合法权益保障,并为承接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提供新平台。
(十一)健全法人管理结构。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责权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团队等内部运行机制,制定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机构、咨询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责权利,保障协会、研究会、学会依法运行、有效治理。
(十二)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需要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组团出国出境、 与境外社会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涉外活动,应事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十三)实行分类评估制度。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我省协会、研究会、学会进行分类评估,将评估等级作为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资质条件。通过实施评估,全面提升能力建设,增强协会、研究会、学会公信力。
四、加强监督管理
(十四)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对按照法律、法规应纳入登记而未登记的协会、研究会、学会限期办理登记;对部分自律机制不健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撤销;对非法协会、研究会、学会和扰乱社会正常工作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通过规范一批,清理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优化布局结构,促进协会、研究会、学会可持续发展。
(十五)强化登记管理机关监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协会、研究会、学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注销和年检,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检查和督导协会、研究会、学会依法办事、按章行事,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和评估工作,表彰和树立先进典型,制止和惩罚违法违规行为,清理和打击非法协会、研究会、学会,保证协会、研究会、学会队伍规范和稳定。
(十六)加强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与管理。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建立专门组织,配备专门人员从事所负责组织业务指导和管理的职责,积极配合支持登记管理机关工作,共同抓好协会、研究会、学会的发展和建设。
(十七)加大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协会、研究会、学会应公开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对标承诺,重大活动、重大事项要向社会公布,主动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和媒体参与,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对社会和媒体提出的批评指正要虚心接受,社会和媒体应主动参与监督和管理,正确引导和宣传协会、研究会、学会的行为规范,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共同加强管理工作。
(十八)加强登记管理机关机构建设和经费投入。要建立健全与创新协会、研究会、学会管理相适应的登记管理机关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把一些有思想、有知识、有水平,敢于开拓、勇于作为的人才充实到管理部门,保证管理部门机构队伍健全、力量强大,特别要加强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的机构建设,增加编制充实人员,配齐配强管理人员,消除无人管理的空白点。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加大经费投入,给予经费保障,保证日常工作正常开展。
五、有关要求
(十九)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领导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保稳定的高度重视协会、研究会、学会管理创新工作,保证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把创新管理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各司其职,狠抓落实,确保管理创新工作稳步推进,扎实开展。
(二十)检查督促,工作到位。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主动贴近管理实际,创新管理思路和方法,督导和检查管理创新工作的开展。指导协会、研究会、学会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提高,在检查督导中要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二十一)突出重点,加强监管。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ll82号)的精神,加大收费监督和管理,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严格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
(二十二)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都负有执法监察权,应对协会、研究会、学会监督管理负责,发现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协商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保证协会、研究会、学会的纯洁性。
(二十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研究制定规范管理宣传工作方案,充分利用报纸、电台、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规范管理的重大意义,宣传各地规范管理工作中的好作法、好经验,营造规范管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全面推进协会、研究会、学会质量建设。
河北省民政厅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