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农村金融法律与服务研究
澳大利亚的国土面积为760多万平方公里,世界排名第六位,是一个大国;但其人口仅有2240多万,世界排名仅第52位,又是一个小国。根据澳大利亚农业和资源经济局( Australian Bureau of Agricultural& Resource Economics,简称ABARE )的统计,农业虽然已经不是澳大利亚今天的支柱产业,农业生产总值仅占该国国民生产总值的3% ,农业从业人员仅占其总就业人口的3. 3% ,但是该国农业的各种经济指标使其在世界排名中又是一个大国。在2008- 2009年度,澳大利亚的农业生产总值位居世界第13位;在世界排名前15位的国家中,其人均农业生产总值排名第一,超过1600美元(世界平均为500美元,我国不足400美元)。在该年度中,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大的羊毛生产国和出口国、第六大牛肉生产国和第二大牛肉出口国。同时,该国的棉花、小麦、谷物、糖类、羊肉等农产品产量均在世界上位居前列。可见,澳大利亚的农业发展水平和生产效率相当高,属于世界先进水平。
澳大利亚在农业发展方面取得的成就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地理环境和气候、农业产业结构、农业政策等,但在金融服务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的今天,澳大利亚的农村金融服务业对其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同样不容忽视。因此,本文拟就澳大利亚有关农村金融的立法和服务做一简单介绍,以期为我国农村金融法律与服务体系的改革和建设提供一点参考与启示。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澳大利亚农村金融的发展历程;第二部分介绍澳大利亚联邦和地方政府关于农村金融的立法情况;第三部分介绍澳大利亚金融市场和政府在农村金融方面提供的具体服务。
一、澳大利亚农村金融的发展历程
澳大利亚农村金融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归纳起来,大概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 1) 19世纪90年代前的金融服务完全自由时期; ( 2) 19世纪90年代后农业专门金融机构的产生和发展时期; ( 3) 20世纪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政府对金融监管的放松和对金融机构的私有化时期。
(一)早期的金融服务完全自由时期
无论是早期还是现在,商业银行都是澳大利亚农村金融的主角。19世纪90年代前,澳大利亚的商业银行属于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状态下的经营金融业务的私人公司或合伙企业,基本上没有什么监管。由于受利益的驱动,这些银行的经营呈现下列特征:在产品设置上,基本上是什么盈利做什么;在经营方式上,通过不断寻找市场空白、为客户提供服务,从而获得收益;在对待客户方面,不考虑其潜在的类别和特征。当时,澳大利亚的基础产业是农牧业。这样,当19世纪90年代发生金融危机时,澳大利亚的银行纷纷倒闭,反过来又影响了农业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澳大利亚出现了对金融机构改革的思潮和政治运动,呼吁建立一套摆脱金融精英掠夺、能够保护农民和工人存款并使他们能够更容易获得贷款的制度。
(二)专门农业金融机构的产生和发展时期
在上述背景下,澳大利亚的专门农业金融机构从19世纪90年代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起来。首先兴起的是各州银行,如昆士兰农业银行( Queensland Agricultural Bank )、新南威尔士农村银行( Rural Bank of New South Wales)、维多利亚州立储蓄银行( State Saving s Bank of Victoria)、南澳大利亚州立银行( State Bank of South Australia)、西澳大利亚工农业银行( Rural and Industries Bank of Western Australia)及塔斯马尼亚农业银行(Agricultural Bank of Tasmania)等。这些银行为本地区的农业发展输送了大量资金,成就不可低估。
同时,在代表劳工利益(包括农、牧场劳工及农场主利益)的工党( Labor Party)和代表农场主利益的国家党( National Party)的积极推动下,联邦政府也先后设立了三个专门农业金融机构,以满足农业生产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首先,澳大利亚政府于1925年在澳大利亚联邦银行( Common wealth Bank of Australia)设立了专门从事农业金融的农村信贷部( Rural Credits Department),以促进初级生产市场的有序发展。初级生产者在销售其产品之前可以从该部获得稳定的资金支持。该部于1959年并入当年成立的联邦储备银行( 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其次,澳大利亚政府于1960年设立了澳大利亚联邦发展银行( Common wealth Development Bank),为那些无法依合理条件从其他渠道获取资金的农业生产者提供亟需的资金支持。澳大利亚联邦发展银行在组织机构上属于新组建的澳大利亚联邦银行集团( Common wealth Banking Corporation)的一部分。1978年,澳大利亚政府又根据有关农村信贷的两个审查报告的建议,成立了澳大利亚初级产业银行( Primary Industry Bank of Australia),以便向农业部门提供长期的资金支持。该行不直接向初级生产者提供贷款,而是作为再融资银行,向主要的商业银行及贷款机构提供资金。
(三)监管放松和金融机构私有化时期
20世纪70年代,自由市场思潮兴起,学者和政治家们都开始探讨市场和政府之间的职能分配问题。1979年1月18日,当时由自由党( Liberal Party)主导的联盟党政府( Coalition Government)宣布成立坎贝尔委员会( Campbell Committee),对该国的金融体系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其结构和运行适应当前及未来澳大利亚的经济发展。
坎贝尔委员会于1981年9月29日向澳大利亚财政部提交的最终报告认为:充分竞争、政府的管制和干预最小化的市场是组织经济活动最有效的方式;尽管市场的缺陷在所难免,但总的来说市场规律能最为经济有效地分配资金和资源。因此,以自由市场作为出发点,委员会建议大规模地放松对金融体系的监管。其中具体的重要措施包括消除政府对银行借贷利率的控制和废除金融当局直接指示银行向特定部门发放贷款的规定等。坎贝尔委员会还针对上述三个联邦层面为农业部门提供服务的专门金融机构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建议:
其一,对于澳大利亚联邦储备银行农村信贷部,应当通过适当的过渡程序逐步废止;
其二,对于联邦发展银行,应当在一定的过渡期后,以完全商业化的条件合并到联邦银行;
其三,对于澳大利亚初级产业银行,政府应放弃直接持股,不参与其商业运营,并通过其他安排来监管该银行对政府资金的支出,定期审查该银行作为援助媒介的角色定位。
坎贝尔委员会的报告为日后对政府所拥有的金融机构进行拆解和私有化提供了依据,定下了基调。尽管1983年工党政府上台后成立了马丁委员会(Martin Committee) ,对坎贝尔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进行了审查,尽管在内容上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马丁委员会的报告基本上肯定了坎贝尔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农村金融私有化和自由化的进程已经难以阻挡。1988年,联邦储备银行农村信贷部停止运营; 1990年,澳大利亚联邦发展银行随着澳大利亚联邦银行的私有化而废止; 1994年,澳大利亚初级产业银行被出售给了拉博银行( Rabobank)。各州银行也纷纷实现了公司化,摆脱了政府的直接干预。
到20世纪末,澳大利亚金融体系的市场化和私有化改革基本完成,该国农村金融服务的现代体系基本形成。尽管针对农村金融的特殊服务并没有完全消失,但政府对市场的直接介入和干预大多被摒弃,对农业部门的金融援助以市场为媒介实现,政府部门及由其控制的机构的功能和手段都通过立法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与限制。
二、澳大利亚的农村金融立法
澳大利亚是个联邦制国家,由六个州和两个主要领地组成。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根据澳大利亚联邦宪法( Common wealth of Australia Constitution A ct 1900)之规定分享权力。因此,在立法体制上,澳大利亚的农村金融立法可以分为联邦政府立法和各州或领地政府立法两个层面。在立法内容上,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或领地政府,其有关农村金融的立法内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 1)政府应当如何在金融领域帮助农业从业者,包括援助、救济等等; ( 2)政府如何采取一定的金融鼓励和援助措施,指导农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注重可持续性、环保性和产业的提升性。
(一)联邦政府的农村金融立法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有关农村金融方面的立法主要有三: ( 1) 1992年农村调整法( Rural Adjustment Act 1992)。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设立全国农村事务咨询委员会( The National Rural Advisory Council) ,主导农村调整方案( The Rural Adjustment Scheme)和农场事务改进计划( The Farm Business Improvement Program ),以促进农业部门在宽松的金融和市场环境下保持盈利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度,并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1992农村调整法的规定,全国农村事务咨询委员会负责向农林产业部长提供农村产业调整、异常情况的宣布、培训等方面的信息和建议;联邦政府通过发放补贴和贷款的方式来促进其目标的实现;农村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升农场的科技水平、扩大农场规模、开展培训以及在异常情况下采取援助措施;农场事务改进计划旨在提高农场事务的管理技能和水平。( 2)1992农户援助法案( Farm House ho ld Support Act 1992)及其修正案。该系列法案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第一,为那些无法长期实现丰产、盈利和可持续发展的农户提供财政上的支持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建议;第二,通过财政激励措施,鼓励那些缺乏经营前景的农户主动退出农业领域;第三,对异常情况下受灾农户及小型企业实施援助的条件、措施及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1998年所得税(农场管理存款)条例( Income Tax ( Farm Management Deposits) Regulations 1998)。该条例旨在通过特殊的银行存款业务,调整盈利年份与亏损年份之间的税前利润,从而给予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税收上的优惠,以帮助他们应对因经济事件和季节性波动而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州和领地政府的农村金融立法
除了联邦政府的立法,一部分州和领地也根据本区域农业经济发展的特点,制定了一些州和领地的地方法律。其中主要有:
( 1)新南威尔士州的1989年农村援助法( Rural Assistance Act 1989)及其修正案。该法设立了新南威尔士州农村金融援助局(NSW Rural Assistance Authority),并明确了该局的职能和权限,以便为该州农村的从业者提供援助。同时,该系列法案还就各项援助措施的内容和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 2)昆士兰州的1994年农村和区域调整法( Rural and Regional Adjustment A ct1994)及其修正案。该系列法案设立了昆士兰州农村调整局(Queensland Rural Adjustment Authority) ,并且主要通过该局来代表州政府管理昆士兰州的各项农村援助项目。为此,法案就农村调整局的法律地位、功能和权力以及援助措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通过农村调整局的有效运行,昆士兰州农村和地区的持续有效发展得到了有力的促进和提升;昆士兰州的1996年信贷(农村金融)法[ C red it ( Rural F inance) Act 1996] ,该法意在为农场拥有者提供一定的保护措施,以避免他们的农用设备因抵押贷款而被强制执行。
( 3)南澳大利亚州的1963年农村贷款担保法( Rural Advances Guarantee A ct 1963)。该法案授权南澳大利亚州财政部在一定的情况下为农户提供担保,以协助其获得土地用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南澳大利亚州1985年农村产业调整和发展法( Rural Industry Adjustment and Development Act 1985)。该法案通过筹建农村产业调整和发展基金( Rural Industry Adjustment and Development Fund),向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发放贷款或补助,援助其开发农场、进行有利于农业的研究、调整农业方法及提升农场效率和管理水平,以实现该州农业的发展。( 4)塔斯马尼亚州的1995年农村调整法案( Rural Adjustment A ct 1995)。该法案授权塔斯马尼亚发展局( Tasmanian Development Authority)代表州政府实施并管理农村调整计划( Rural Adjustment Scheme) ,通过发放贷款和补贴等方式促进该州农村产业调整和发展。
( 5)维多利亚州的1988年农村金融法( Rural Finance A ct 1988)。该法案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建立维多利亚州农村金融公司( Rural Finance Corporation of Victoria)提供法律依据,同时确定该公司的目标、功能、权限、管理、程序等一系列事项。该州主要通过农村金融公司实施政府的农村金融服务。维多利亚农村金融公司旨在促进该州农村产业的发展和稳定、为农业部门提供更多的机会、提升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并且为农业部门提供金融方面的各项服务。
三、澳大利亚的农村金融服务
澳大利亚的农村金融服务由银行、保险和政府提供。其中,银行与保险服务属于市场化服务,是澳大利亚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在政府服务方面,前面已经提及,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或领地政府,它们在农村金融服务方面主要起政策引导和辅助作用。
(一)银行业的农村金融服务
前面提到,银行业是澳大利亚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对于澳大利亚农村和农业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银行业不仅为农业领域提供了大量的贷款,如在2008- 2009年度,农村对银行的负债额高达564. 84亿澳元,占农村对大型金融机构负债额的90.2% ,而且银行还开发了详细的专门针对农业发展的业务农业企业( Agribusi金融业务。
在澳大利亚的银行业机构中,占市场主导地位的是澳大利亚新西兰银行( Austra lia and New Zealand Banking Group,以下简称澳新银行)、澳大利亚联邦银行( Commonwealth Bank of Australia,以下简称联邦银行)、澳大利亚国民银行( National Australia Bank,以下简称国民银行)和西太平洋银行(Westpac)这四大银行。它们拥有澳大利亚信贷市场90%左右的份额,均设有独立的农业企业金融业务部门,占农业企业信贷市场份额的70%。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地区性的银行和外资银行提供农业金融方面的服务。
澳大利亚银行的金融服务传统上包括日常运行的生产设施、用于支付季节性运营成本的透支以及用于发展和投资等方面的定期贷款。随着金融服务的不断深化,各类捆绑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也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这些服务包括农场管理储蓄、专业咨询
辅导和风险管理等。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澳大利亚银行业界在农村金融方面的主要业务。澳大利亚的大多数银行会向农村金融客户提供一揽子贷款方案。如澳新银行的四季特色服务( ANZ All Seasons Fac ility)、联邦银行的利农增值方案( Agri Advantage Plus package)、国民银行的农业综合企业贷款业务( Agribusiness Lending )、西太平洋银行的一站式贷款业务( AgribusinessOne Loan)和拉博银行的贷款业务( Loans)。在这些业务中,银行会给客户提供不同的贷款套餐,其中包括灵活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组合等,客户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产品。银行也为其农村客户提供一些具有特别针对性的特殊贷款,如澳新银行的谷农种植贷款( Grain Growers Advance)、联邦银行的谷物存储贷款( Grain Inventory Finance)、国民银行的大宗商品贷款(NAB Commodity Advance)、西太平洋银行的谷物生产贷款(Westpac Produce Advance - Grains facility)等。银行通过对客户种植或者库存的产品进行估值、认证并建立资金池,使客户可以支取高达90%的担保物价值的贷款以满足其急需的现金要求,在收获或者出售产品之后还款。对于农村客户来说,农产品收获或出售临近时往往是其资金最为紧张的时侯,通过这种贷款,他们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必须的资金以解燃眉之急。
2.农场管理存款服务
农场管理存款计划( Farm Management Deposit Scheme)为从事农业的客户提供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帮助他们应对因气候和市场变化而造成的收入上的不平衡。该计划鼓励农场主在盈利的年份保留他们的税前收入以备亏损年份之用,为他们12个月以上的存款提供税收上的优惠,而且还对那些被宣布为异常情况区域( Exceptional C ircumstances- declared Areas)的符合条件的农场主提供超过12个月的优惠。农场主们可以利用该项业务调整盈亏年份之间的损益来获得税收上的优惠。澳大利亚的四大银行以及拉博银行均提供这项服务。该项服务不仅适用于应对气候和市场变化造成的风险,而且还适用于农场主开发饲料、进行水源储备、开展财务计划以及业务经营的多样化等方面。
3.风险管理服务
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可能会给农业生产者的收入带来不小的影响,同时又因为澳大利亚的农业产品具有很强的出口导向性,汇率对于农产品经营者的影响同样不可小觑。加之,澳大利亚的银行是其农业经营者的最大债权人,因此,无论是农场主还是银行界都对农业生产和经营的风险管理具有较大的需求,于是相应的银行业务应运而生。
在此类服务中,各家银行的产品五花八门,各有特色。如,联邦银行提供农产品风险管理( Commodity Risk Management)、小麦掉期交易(WheaSwaps)、货币风险管理( Currency Risk Management)、利率风险管理( Interest Rate Risk Management)等四项风险管理业务;国民银行提供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 agribusiness price risk)和外汇交易( Foreign Exchange)的风险管理业务;西太平洋银行提供掉期交易( Swaps)和期权交易( Opt ions)的风险管理业务。
4.其他特色服务
有的银行还为农村客户提供专业的理财规划服务,如国民银行的财务规划业务( Financial Planning )和拉博银行的专业财富管理业务( Professional Wealth M anagement)。这些专业的理财服务为农场主提供不动产计划、退休计划、非农业投资计划等理财方案。通过这些方案,农场主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优化财产结构与风险组合,使自己的财产保值增值,并为自己规划退休生活。
还有一些银行甚至为农村客户提供与继承相关的服务,以保证农业生产经营的持续性,如国民银行的继承规划业务( Succession Planning )和拉博银行的继承简化业务( Succession Facilitation)。产业的过渡和延续无论是在家庭内部还是在家庭外部都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而银行提供的这项业务通过专业的视角审视和处理产业这一过程,可以为客户提供平稳过渡和持续发展的建议和规划。
(二)保险业的农村金融服务
农业由于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因而十分需要保险服务。保险行业由政府严格监管,无论保险人,经纪人,还是代理人,均须按照严格的行业标准进行经营。澳大利亚政府在保险领域不扮演主要的角色。尽管联邦政府制定有应对全国性灾害的财政措施,但这仅仅是对私人保险业务的补充。
澳大利亚主要有9家保险公司提供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业等方面的保险服务。其中, 5家为直保公司, 4家为代理公司。代理公司代理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保险服务中60%的业务是通过代理公司完成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保险经纪人购买保险,因为他们掌握着具有竞争力的保险公司和承保机构的保险服务;也可以通过当地保险公司的销售员购买;还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购买。
在保险范围方面,澳大利亚的保险公司为其客户提供丰富的产品。比如,昆士兰联保公司( QBE Insurance Group)提供的农场人身一揽子保险( Farm Pack Persona l)、农场业务一揽子保险( Farm Pack Business)和小农场保险( Small Farm )等农业保险业务,内容涵盖家庭财产、人身意外和疾病、农业生产资料等各个方面。再如,澳洲保险集团( Insurance Australia Group)提供的可供客户选择的农场选择保险( Farm Insurance Cover Opt ions) ,为不同产业制定了不同的保险方案,设置了11个不同的业务选项,使客户具有非常广泛的选择余地。
在保险的险种上,澳大利亚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提供涵盖地震、火灾、闪电、暴雨、冰雹、风暴等方面的保险业务,但一般会将海洋运动、风暴潮、地陷、山体滑坡等排除在外。
由于澳大利亚农业在其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较低,该产业的就业人数也仅占总劳动力的一小部分,加上其融资也不需要以农业保险为条件,因此其2009年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仅为1. 44亿美元,在该国总保费收入622亿美元、世界排名第12的保险总体规模上,显得有点微不足道。
(三)政府的农村金融服务
1.联邦政府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农村金融服务由联邦农业、水产和林业部(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Fisheries and Forestry,以下简称??农林水产部)负责。该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实施行业政策和方案,以保持澳大利亚农业、渔业、食品业和林业具备竞争能力、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由于澳大利亚联邦体制和市场经济主导这两大因素的影响,农林水产部不可能替代各州政府和金融市场在农村金融问题上的功能,但其在农村金融服务方面发挥的作用仍然不可小觑。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农村金融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异常情况救助。
异常情况( Exceptional Circum stances)是指平均为20年至25年一遇的罕见严重并且对农业收入造成长时间(超过12个月)不利影响的自然灾害。通常,能够持续如此长时间的自然灾害是较为严重的旱灾。异常情况救助是指在发生异常情况时,由联邦政府实施的旨在缓解这种异常情况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救助服务。根据1992年农村调整法( Rural Adjustment A ct 1992)的规定,异常情况由全国农村事务咨询委员会提出宣告建议,并由农林水产部长宣告。1992农户援助法案( Farm Household Support Act 1992)及其修正案对异常情况救助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异常情况救助服务始于1992年。其具体内容,一是由联邦农林水产部负责审查和宣布一定的受灾地区为异常情况地区;二是处于异常情况地区内的符合条件的农场主可以向澳大利亚联邦综合服务局( Centre link)申请利率补贴( interest rate subsidies)和收入补助( income support)方面的救助服务。在利率补贴上,第一年为50% ,第二年为80%;一个农场主在12个月内最多可获得补贴10万澳元, 5年内最多可达50万澳元。在获得补贴期间,农场主还可以重新申请新的贷款利率补贴。这样的救济措施不仅对农业生产经营者有着巨大的帮助作用,而且能够刺激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农业持续提供资金支持。因此,澳大利亚的很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认同并支持联邦政府采取这种异常情况计划,开展这样的专门业务。如西太平洋银行向旱灾中的客户提供灾难综合救助计划( Disaster Relief Package)业务。此类业务通常包括维持农场运营的融资选择、贷款结构的重新建构、信用额度的提高、贷款偿还的延期等。银行通过配合政府的财政补贴__措施,尽可能不使风险边际增加。
第二,农村金融咨询。
农村金融咨询服务( Rural Financial Counselling Service)始于1986年。当时,澳大利亚正在进行金融改革,监管放松,利率高企,经济处于动荡和不确定阶段。为了帮助农业等初级产品经营者,澳大利亚联邦和各州政府开始提供此项服务。其宗旨是,通过向经济上困难的初级产品生产者和小型农业企业提供独立免费的咨询服务,使他们了解各类经济、产业资源以及政府援助的信息,进而具备自主作出决定和有效应对变革和调整的能力。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咨询业务不同的是,该项服务的提供者与客户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可以使意见具有最大程度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该计划项下的服务提供者肩负的职责众多,其中包括: ( 1)帮助客户了解其财务和经营状况; ( 2)提高客户规划经营、实现目标和分辨风险的能力; ( 3)引导客户了解政府和产业援助的信息; ( 4)帮助客户完成应对产业调整和气候变化的行动方案; ( 5)应客户要求,向其推荐会计、农业顾问等领域的专家; ( 6)应客户要求,向其推荐产业继承、家庭支持和个人问题咨询专家; ( 7)协助客户甄别其在咨询和培训方面的需求; ( 8)结合客户自身特点,为其提供综合服务。
农村金融咨询服务计划项下的服务提供者的短期任务是为客户们提供信息和解决方案,而其长期目标是要培养客户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从事该业务的从业者,不仅要具备农村金融方面的技能和经验,而且还必须掌握农村金融管理、文件管理和宣传以及法律方面的知识。目前,澳大利亚从事此类服务的机构共有14个、人员110多名。
第三,农业金融论坛。
澳大利亚农业金融论坛(Ag ricultura l Finance Fo rum )建立于1997年,是一项农业、金融业和政府部门就农村金融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和定期磋商的机制。其代表主要来自金融机构、信用合作社协会、全国农业协会、农村金融咨询服务机构、农场顾问、商人、会计师和政府部门等。
澳大利亚农业金融论坛作为一个高层次的媒介,为该国各产业界以及政府之间就关键的农业公共政策问题交换意见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论坛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农业层面,着力提升农业企业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商业规划、产业发展及其金融方面的自力更生的能力,提高生产者和服务供应商的金融意识;第二,在金融业层面,改进农业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农业金融和投资;第三,在政府层面,研讨政府在农村金融方面的政策和项目,推动农业和金融业相关信息的传播。该论坛促进了农业生产经营者、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促进了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
2.州和领地政府
由于澳大利亚是个联邦制国家,各州和领地政府可以自行制定并执行其农村金融政策,其影响和效果在本地区是十分直接和重要的。在具体的农村金融政策、项目的制定和执行方面,各州也各有特点。这一点在各州和领地政府的农村金融立法中已经有显著的体现。另外,从机构的设置上也可以看出来:新南威尔士州设置了农村金融援助局( NSW Rural Assistance Authority) ,昆士兰州设置了农村调整局( Queensland Rural Adjustment Authority) ,它们均为负责农村金融服务的专门行政机构;在维多利亚和西澳州,则分别设立了维多利亚州农村金融公司( Rural Finance Corpo ration of V ictoria)和农村商业发展公司( The Rural Business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通过公司形式运作;而塔斯马尼亚、南澳以及北领地则将农村金融业务包含在主管农业事务的政府部门中。各州和领地的立法多对本地区农业部门的援助措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且对主管农村金融的机构、公司或部门进行了授权,使其得以代表地方政府灵活采取各项农村金融服务措施。以下仅就其中具有特色的服务项目作一简单介绍:
第一,农业启动和发展贷款。为了帮助农业生产经营的启动、产业的调整和发展,澳大利亚的州或领地政府会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一种农业启动和发展类贷款,如新南威尔士州农村援助局的农业启动贷款( Ag Start) ,昆士兰州农村调整局的初次创业贷款( First Start Loans)和发展贷款( Development Loans)。与银行贷款相比,这类贷款更具政策导向性,通过较为优惠的还款和利率条件,鼓励创业和产业升级,确保本地区农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
农业启动类贷款项目旨在鼓励和协助人们,尤其是年轻人,投身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应对农业人口不断下降对农业发展带来的冲击。以昆士兰州的初次创业贷款为例,其主要目的是向成立初期的农业企业提供资金上的支持。该项贷款对申请者有特殊的限定:申请者须为定居两年以上的居民,尚不独立拥有农业生产企业,有资金上的需求,且必须证明自己有创业成功的前景。对于适格的申请者,昆士兰州农村调整局将提供最高额为50万澳元、最长期限达20年的贷款,以帮助其建立能够长期发展的农业企业。申请者享受低于市场的贷款利率,且能够灵活制定还款方案。
农业发展类贷款则主要针对农业企业的升级和转型。以昆士兰州的发展贷款为例,申请者需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产业升级或转型的能力以及资金上的需求。政府对于合格的申请者将根据不同情况发放最高额为50万澳元、最长期限为20年的优惠贷款,以帮助他们升级或扩展现有的运营、完善产业链、升级设备和作物、实现产业多样化以及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等。
第二,自然灾害救助项目。从1967年到2009年,澳大利亚遭受的巨灾就超过178次, 1752而且这些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相当严重。为了使农业生产经营者在经历了洪水、飓风、暴雨以及林区火灾等灾害后能够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州和领地政府制定了自然灾害救助计划。比较有代表性的如新南威尔士州的自然灾害救助计划( Natural Disaster Relief Scheme)1762和昆士兰州的自然灾害援助计划( Natural Disaster Assistance)。
在联邦体制下,州和领地政府主导本地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其作用较之联邦政府的救助更为迅速和直接。与联邦政府提供的/异常情况0救助服务相比,州或领地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项目有其自身特点:一是救助的灾害范围不同。自然灾害救助项目主要针对突发性的水灾、风灾、林火等,此类灾害发生的频率较高,突然性强;而/异常情况则主要针对持续的旱灾。二是宣布实施救助的机构不同。自然灾害救助项目由州和领地政府宣布;而/异常情况0则由联邦农林水产部审查和宣布。三是救助的方式不同。自然灾害救助项目主要通过发放具有优惠性质的贷款方式进行,旨在为本地区的灾民提供急需的重建资金;而/异常情况0的救助方式则为收入补助和利率补贴,在为灾民提供资金方面,需要银行更多的配合与支持。
在各州和领地政府的救助计划中,发放救灾援助贷款是主要的援助形式。如昆士兰农业调整局为受灾的初级生产者和小型企业提供最高达25万澳元的低利率贷款,还款期最长达到7年,而且不收取任何费用。这类经济援助用于灾后毁损的房屋、设备、车辆的修复,重新进货和播种以及其他必须的日常开支,对于满足面临流动性困难的受灾农业生产者和小型企业的需要来说是十分迫切的。
第三,生态资源保护项目。生态资源保护项目以发放优惠贷款为援助和激励条件,促使申请者采取合理的环境资源管理措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通过这种项目,一方面从业者可以获得亟需的流动资金,另一方能够改善生态环境,从而在整体上提升农业发展水平和保护区域的综合条件。该类项目对于增强本地区的经济实力、提高农业从业者可持续生产、保护环境以及自力更生的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昆士兰州农村调整局的资源管理贷款( Resource Management Loans)就属于此类项目。该项目的最高贷款金额为30万澳元,最长期限为20年,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还款方式可以根据申请者的收入情况量身定制,还款的期限也较为灵活宽松。农村调整局将对该项目贷款进行年度审查,并可根据申请者的资金情况调整利率。要获得该项目,申请人须通过昆士兰州农村调整局对其资质以及拟采取措施的审查。具体来说,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 1)具有良好的商业前景和偿贷能力; ( 2)全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 3)通常其主要经济来源为其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 4)具有相应的证件、执照等文件; ( 5)提供土地、牲畜或其他财产作为担保。申请者必须在其农业生产经营领域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开垦荒地、防止土壤退化、改造农场设施、防治病虫害、管理植被、控制和处理污水、确保水源供应等。渔业方面则主要有渔船污水处理以及置备环保的器材和设施。
结论
澳大利亚是一个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农村金融的发展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之前基本上没有金融监管的完全的金融自由时期。这个时期的澳大利亚基本上是个农业国,所以其金融也基本上是农业金融。当19世纪90年代的金融危机发生时,很多银行倒闭,反过来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发展。第二个阶段是19世纪9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政府主导的专门的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时期。第三个阶段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展起来的由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现代农村金融法律与服务体系。澳大利亚的现代农村金融立法也是围绕着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服务体系展开的。
在澳大利亚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下,金融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是银行。各主要银行都比较重视农村金融问题,都系统地设置了农业综合企业金融业务。除了日常交易设施、普通储蓄贷款之外,各银行还根据农业的特点开发了特殊的贷款和储蓄业务。同时,结合农业面临的特殊风险,银行还为客户提供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风险管理业务。部分银行还设置了针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理财规划业务和产业继承业务。虽然澳大利亚的保险业在农村金融中份额还不算大,但它也是该国农村金融服务的必不可少的提供者。保险业提供的业务范围十分细致广泛,足以应对日常的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
在市场发挥着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澳大利亚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利用利率和税收杠杆进行政策引导,促进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在发生自然灾害时进行及时、有效的金融救助与支持。具体来说,联邦政府的农村金融立法内容散见于多部农村事务的法案中,在农村金融服务方面并不直接介入市场,主要功能在于援助、救济和产业引导。各州和领地政府在农村金融立法时考虑了本区域的特殊情况,制定了适合本地区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通过市场途径以政策性贷款的方式促进农村创业、产业升级以及资源环境保护。
总体而言,澳大利亚拥有与其政治体制、经济特征相适应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而且该国市场和政府具备出色的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澳大利亚较为完备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该国农村和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强大的动力,使其农业产业可以持续不断地保持世界先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