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商会在中国的发展与治理模式比较
一、研究进展
商会是城市工商业者组成的民间行业组织,分为单一型行业组织以及综合型跨行业协调组织两种类型。在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和互益性两大分类体系中,商会属于后者。
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外企数量的增加,外国商会数量日增。为了规范其管理、保障其权益,1989年6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该条例明确规定外国商会是非营利性团体,应当通过中国国际商会将书面申请材料报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审查合格后到民政部登记注册并依法开展活动。按规定,一个国家只能注册一个商会。二十多年过去了,目前只有20余家外国商会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其余大量游离于政府的监管之外。政府和外国商会的不断博弈,不仅增加了政府运作成本,更平添了诸多不确定性。如何在总结外国商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规范政府管理?我国的商会和行业协会目前急需提高能力,外国商会的运作能否成为它山之石?基于访谈资料,本文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实证研究。
目前,就英文文献来说,研究外国商会的成果极为少见。通过中国期刊网的全面检索,我们发现在中文文献中:(1)除了大量介绍外国商会访华、贸易洽谈、人物访谈以外,介绍外国商会运行机制和特点的论文较多。这些研究主要是对国外商会的历史、运作模式和政府关系等进行简单梳理(郑春荣,2000;瞿华明,2004)。部分论文还在介绍的基础上对中国商会提出了建设性建议(李恒光,2001;金晓晨,2003;陈锡文、郝际陶,2004)。(2)从学科划分上来看,研究成果偏重于管理学,从非营利组织角度研究的论文乏善可陈。(3)从文献发表的年代来看,绝大多数是在2000年之后。这意味着对此问题的明显关注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存在正相关关系。(4)实证研究匮乏。就这一研究领域出版的其他著述来说,和上述期刊网上的文献的特点大致相同,即引介远多于实证、对外国商会在国内开展活动的描述和分析鲜见、多是近年出版、不同学科介入不均衡等(蒲文昌,2006;陈晓军,2007)。
综上所述,目前对在国内开展活动的国外商会的研究上存在大量的空白。本文在对外国商会的不同治理模式进行分类比较的基础上审视其治理效果,并针对其面临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我们将运用以下三种方法进行研究:(1)通过期刊、图书、互联网以及外国商会的内部印刷品进行文献研究;(2)在北京、上海两地进行实地调查。2007年7月—12月间,笔者对中国美国商会、上海美国商会、中国德国商会、上海德国商会、中国韩国商会、上海韩国商会、上海日本商工俱乐部的组织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民政、外事部门的官员等进行大量访谈,获得了宝贵的第一手材料;(3)比较分析。
二、外国商会的三种模式
依据不同的文化背景、国情以及法制传统,商会一般分为欧洲大陆模式、英美模式以及日本、韩国商会为代表的混合模式。
第一种是欧洲大陆模式。
以法、德等国商会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模式商会依据大陆法系而成立,多属公法法人。这些国家一般有专门的商会法,商会依法在行政法院登记注册。尽管此类商会遵循成立、入会、退会均自由的原则,但一般实行会员义务制,会员入会不存在自愿的选择。除了服务会员、促进行业发展、平衡区域利益、树立行业规范等职能,一些商会还拥有较大的行政权力。如德国地方工商会的行政权力主要体现为:建立、维护和支持有利于促进工商业经济或个别工商业的措施;企业登记庭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时必须听取商会的评估意见,必要时可以独立地针对登记庭的决定采取法律手段;商会有权参与企业破产调解程序和破产程序;企业实施清仓甩卖也要有商会介入等等(郑春荣,2003)。因为,此类商会承担一些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因而其经费来源多有法律和财政保障。在治理结构上,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理事会等的活动受到政府的监督,甚至允可。
第二种是英美模式。
英美国家没有专门的商会法,商会属于私法法人。任何企业和任何人都可以发起成立。工商业者入会、退会自由,其职能、任务由商会自行决定,组织主要依靠会费、服务费和捐赠运作。在治理模式上,英美商会主要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或董事会来负责组织日常运作。少数商会按有限公司方式组建。英美模式的商会不承担政府职能,而是以政策游说、促进立法、协调劳资纠纷、制定行业标准、价格协调以及参加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为会员开展咨询和培训活动等为主要职能。显然,此类商会的目的在于促进工商业者的自由发展和自由竞争,并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种是混合模式。
混合模式主要以日本、韩国的商会为代表。这种模式下的商会属于公法法人,但商会的会员入会自由而非义务,但也不尽相同。混合模式的商会除了促进行业发展、制定行业规范等以外,一般还承担政府转移的部分职能,其最高负责人多有政府公务员背景,会费收取也大多带有强制性。
三、外国商会治理的实证研究
按照上述三类外国商会模式,本文选择对美国商会、德国商会、韩国商会和日本商会的治理状况进行实证研究。
(一)美国商会
美国商会目前在海外有114家代表处,其中在中国有6家,分别设在北京、上海、天津、四川、广东、香港。除了在北京登记注册的中美贸易委员会以外,在中国开展活动的其他美国商会、行业协会很多,主要集中在农贸、制造业、半导体行业、医疗器材等领域,但基本无登记注册。这些商会以不同的形式来存在和运作。例如,美国各州的商会设立了数十家代表处;有些成立咨询公司;有的咨询公司甚至下面挂了好几个行业协会。下面通过描述有重要影响的上海美国商会来管窥其运作情况。
上海美国商会成立于1915年,解放后退出中国,1987年重新设立。目前,上海美国商会是美国在亚洲最大的商会,现有会员约3600家,其中有1500多家是企业会员,其他为美国公司分公司会员、美国个人会员以及特别会员(如慈善组织,这些会员不收会费)等。申请参会者必须是美国公司或在美国有分支机构以及与美国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会员自愿申请入会。目前,世界500强企业在上海投资的有270多家,其中250多家是上海美国商会的会员。上海美国商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在长三角流域,在苏州、杭州都设有分会。其主要工作有:为会员企业介绍潜在客户;为行业订做各种研讨会;举办各种培训会议,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商业技巧;通过办INSIGHT商会月刊搭建企业信息交流平台;此外,还为会员提供赴美签证、医疗保险、与中美两国政府沟通等多项服务。
上海美国商会现有工作人员36人,其中6人为美国人,其他均为中国员工。该商会下设6个部门:会员服务部、业务拓展和市场部、政府事务部、出版和发行部、会议组织部及财务和行政部。商会下设22个行业分会,例如知识产权行业分会、公司法律顾问行业分会、人力资源行业分会、制造业行业分会、高科技行业分会及房地产行业分会等。
上海美商会由会员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来负责机构运作,董事会由上海的会员选举出的13位董事组成。每年11月,上海美国商会都要进行董事会的选举。考虑到整体利益的代表性,在上海美国商会目前还没有注册的情况下,选举出的董事多为影响较大的大公司代表。为保证公正,上海美国商会出资委托第三方成立选举委员会并组织选举。选举委员会成员11人,有时具体人数由行政总裁来定。他们可能是一些前上海美国商会主席、其他公司退休的经理或一些年轻的小公司负责人。因为公司小、影响小,其负责人没有机会做主席。但如果他们对此感兴趣,也可以进入选举委员会。上海美国商会办公室会做一些资料收集工作和制定规则。比如,任期、任职资质、多少主席候选人以及其他候选人等。选票设计好之后,选举工作就交给选票收集和分析机构。结果出来以后,上海美国商会设一个选举网页,前主席会对整个组织整体情况进行总结,新主席要表示将来做什么。为了避免一年一换届对组织决策延续性上的消极影响,上海美国商会把新、老主席的交接时间一般定在翌年4月份。
上海美国商会的财务报告放在网上,只有会员能浏览。若个别会员对此特别关注可以直接找上海美国商会的行政总裁要求查帐。商会每年均进行审计,并且内部审计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对商会管理非常严格,预算、审计报告均由他们来审核,此外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参与审计。
上海美国商会也从事慈善活动,比如,2006年资助了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等组织;2007年4月份的慈善舞会,会员公司提供的产品拍卖后的费用用作慈善基金;10月份举办慈善高尔夫活动,所有的票务费来支持基金会项目。上海美国商会专门有员工负责企业社会责任,每年在特定时段给二、三十家地方非营利组织发出邀标通知,再从社会责任委员会里选出会员公司经理或者对公益感兴趣的人士组成评审小组来评标。此外,上海美国商会每年年底都举办慈善拍卖。该组织事先定一个主题,谁感兴趣就可以把捐赠物给主持人来拍卖,同时将这些非营利组织介绍给会员公司。会员公司会通过选择贴近其自身领域的一些项目树立形象,从而将公司品牌和市场进行有机结合。上海美国商会并不直接介入到企业的具体事务中来倡导或推行企业社会责任,而是引导企业通过公益项目来塑造自己。
(二)德国商会
德国工商总会是德国海外商业官方组织的一部分,属于德国商会全球网络。德国工商总会透过地区办事处为德国企业提供广泛服务。
德国工商总会在中国的网络组成主要包括北京代表处、上海代表处和广州代表处、青岛代表处、杭州代表处以及宁波代表处。它们代表了德国工商业在中国普遍的经济利益,与德国的政治团体、商业和其他组织也保持密切关系。据我们了解,中国德国商会会员增长很快。2006年12月,上海区域的会员达到900个,占中国德国商会全国范围内1300个会员中的绝大部分。增长的会员数量体现了未来扬子流域对德国公司的重要性。2005年,德国商会上海代表处就被认定为世界上最大的德国商会之一。目前,德国商会上海代表处有主席1人,副主席1人,执行主任1人,财务官1人,董事会成员9人。德国商会北京代表处有董事会成员12人,包括上海办事处的主席、副主席、财务官、执行主任。
德国商会提供的服务很多,例如上海德国商会提供服务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常规工作会议、圆桌会议、商会会议和特别活动;商会媒体宣传;提供会员名册和公司名册;给会员办理快捷签证项目;慈善项目;互动网络;社区项目(外来孩童学校)等。在经费支持上,各地德国商会基本依靠德国工商总会和德国政府提供,个别地方也有少许服务收费。
(三)韩国商会
韩国企业密集分布的区域主要在山东、长江三角洲以及东北等地。目前,在中国有40多家韩国商会。1993年,为促进在中国的韩国企业之间的经济信息交流,同时为保护会员公司在中国内经营的相关权益,在大韩商工会议所的推动下,中国韩国商会在中国商务部登记,业务主管机关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韩国商会是韩国在本土以外设立的唯一一家商会。在上海,最早是几家大的韩国企业之间的非正式交流,后来在此基础上成立了韩国人商工会,2003年初改称上海韩国商会。据估计,中国境内共有25000多家韩国企业,只有1/5是韩国商会的会员。北京地区只有180家左右的企业加入中国韩国商会,上海有330多家韩国企业加入上海韩国商会,约占1/10。
北京的中国韩国商会提供以下服务:每天发送关于“中国经济信息”的邮件;每个月把最新的法令法规、法律、投资政策、税收、劳务、金融、展览等的信息以中国经济简报形式发给会员;通过网页提供信息;运行企业经营商谈中心:如有关投资贸易、税收、财务、劳动者问题、知识产权等的免费商谈;有偿代办设立公司的程序;维护韩国企业的权益;与驻中韩国大使馆进行信息交流会:举办与韩国使馆定期交流,倾听韩国企业的意见、情况、收集信息,探索解决方案;促进会员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流;在税收、劳务、海关方面举行说明会、交流会;通过与中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各级经济团体,驻华其他外国商会形成网络,促进韩国企业和中国企业或其他外国企业的交流;代理会员公司职员的韩国签证业务,为了会员公司职员在韩国短期教育和出差时的方便提供代理申请韩国签证业务。据我们的访谈情况来看,上海韩国商会提供的服务也大致如此。
除了北京韩国商会,其他地区的韩国商会名称之后都加韩国人会。由于传统的韩国家庭观念,很多家眷都和在中国的韩国商人在一起,其子女教育、家眷的娱乐交流等服务项目也由韩国商会提供。韩国官员认为,一些韩国人对韩国商会的运营、目的并不了解,他们更认同韩国人会。所以,绝大多数韩国人商会和韩国人会是两块牌子、一个机构。韩国商会会长多担任当地韩国人学校的校长。
目前,在北京韩国商会的工作人员只有8人,其中6名是中国朝鲜族。整个组织内部并不像上海美国商会那样分为多个部门来运作。每年12月各地韩国商会派代表在北京参加选举。选举产生的理事会负责运作韩国商会。理事会一般有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1名、顾问若干名组成。会长任职一年,可以连选连任。在副会长下面设有专务局局长,由其负责商会的日常事务。2006年12月,为了进一步加强华东地区韩国商会间的互通有无,“中国华东地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韩国商会(韩国人会)”成立。该会章程中明确表示其目的是为在中国的韩国商会/韩国人会的发展做出贡献,行政地区上由华东地区的(1个市,3个省)的各个地区构成的韩国商会(韩国人会)的总联合会,具有代表性,增进相互间的和睦和协力保护会员的权益,希望韩人社会的整合和繁荣,为韩中之间的增进相互协力以及地区发展做出贡献。联合会会长一年一选、连选连任。如果华东地区某个地方的韩国人商会会长当选华东地区联合会会长,则华东地区联合会的办公地点就设在该地区的韩国商会那里。
按照中国对外国商会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一个国家只能有一家商会能够登记注册,所以北京韩国商会凭借其地理优势而得以登记注册。其他地区的韩国商会和北京韩国商会也不存在隶属关系。但这不等于说他们之间没有业务联系。如前所说,每年年底,各地韩国商会都会派人来京选举北京韩国商会的会长。至于会费,北京韩国商会副会长告诉我们,原则上各地分会是要交纳给北京这边,可如果他们不交,也没有强制性措施迫使其交纳。上海的韩国商会一位专务局局长告诉我们,他们会给北京韩国商会交纳一部分会费,但在一些具体业务活动中,北京韩国商会也会给他们以支援。我们的调查发现,除了北京韩国商会正式登记注册以及上海韩国商会等未能登记注册的两种形式之外,还有一种获得合法身份的形式,即青岛模式。在这种模式中,韩国投资企业分会挂靠在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之下。前者成立于1992年1月4日,原名为“在中国山东省韩国投资企业协议会”,是由在中国青岛投资的韩国企业(最初26个会员公司)自发设立,1998年得到青岛市政府认可。656个公司会员主要以制造业为主,也包括服务业、自营业和运输业等,这些会员分属11个地会。青岛韩国商会和青岛韩国投资企业分会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韩国在青岛的企业既是青岛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会员,也是韩国商会的会员。企业交纳的会费中,一部分是给青岛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会费,另一部分给下面的韩国商会。交会费给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主要是为了得到政府机关的认可批准。这显然是青岛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而采取的策略。
韩国商会的财务审计一般为内部审计,上海韩国商会也请自己的从事审计业务的会员公司来审计。审计结果一般在年底的选举会长的大会上公布。
(四)日本商会
北京日本商工会已经登记注册。但日本商工会更多分布于上海、杭州、无锡、成都、昆明、深圳、厦门等地,彼此间没有隶属关系。日本商工俱乐部1982年已经在上海开展活动,2004年得到上海政府的承认。上海商工俱乐部由1300多家在上海的日本企业加盟而成,迄今是世界上最大的日系商工俱乐部。目前有专职员工10人。据介绍,起初成立该组织的原因主要是在上海的日本人想聚在一起消除在异国他乡的寂寞。截止2007年9月底,该组织共有1905家法人会员,若加上个人会员(非日本企业的员工,有居住许可证)就超过2000多家。现在约有6300家日本企业在上海投资,其中1850家是日本商工俱乐部的会员(法人会员)。会员公司都是规模比较大的公司。
上海日本商工俱乐部是上海登记注册的唯一一家外国商会。该组织的负责人介绍到:“当时我们的会员人数规模很庞大,但中国规定一个国家只能设立一个商会。我们只能通过其他的法律来得到认可来成立。当时我们是依据内资企业法成立,所以也同其他企业一样要征所得税,这与我们非营利组织的身份相矛盾。这也是法律不健全的结果。现在我们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外经贸委,同时也接受上海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监督,每年的活动情况都要向他们汇报”。
上海日本商工俱乐部把会员按照行业类别分为12个部会:机械金属、电子、电机、资源化学品、商社流通、金融保险、社会事业、服务行业。此外,上海日本商工俱乐部还设立了10个地域联络会。地域联络会是按地域来分,所以在里面可以接触到不同行业的法人,如:松江地域联络会,他们主要就松江的信息进行交流。一个法人既可以加入地域联络会也可以同时加入行业部会。日本商工俱乐部还有10个委员会,如文化委员会、社会贡献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等。
该机构通过在领事馆网站和日本经济新闻上贴出招聘广告,在中国或海外的日本人接受理事长和理事成员的面试后即可成为事务局长,任期3年,若得到理事会的认可则可连任。理事长任期1年,从锁定的12家日本公司中来选出。这12家公司主要限于金融保险、商务流通领域。理事和副理事均从各个部会里自动产生,每个部会有一名部长和一名副部会长,部会长可升为理事,副部会长升为副理事,均系各部会自由讨论选举产生。
除了建立信息平台、年底聚会以外,上海日本商工俱乐部还举办讲座,给会员学习的机会。如:遇到如何应对新出台的劳动法、如何确定不同行业间员工工资、工厂仓库如何处理剩余燃料等问题时,该组织就开办讲座。基本每个月都有大大小小的讲座,地点往往都是租用酒店和会议室。与此相关的费用都会有协助单位,费用由其支付。很多企业通过资助此类活动来宣传自己的企业,俱乐部只需从毛遂自荐的企业中选出即可。此外,上海日本商工俱乐部还举办一些慈善活动,如给上海残奥会捐款50万元人民币等。俱乐部年底财务审计工作由中国的审计公司来完成。
从上述个案看出,美、韩、德、日四个国家的在华商会中合法登记注册极少,其他大量商会均未获得合法身份。这就为其正常开展活动带来挑战。从治理方面看,外国商会一般具有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组织活动能力较强、追求企业社会责任、秉持为会员服务、对市场反应敏捷等特点。这些都对我国商会以及行业协会有所启示。从类型上来看,上述商会基本符合三种模式的划分,特色比较鲜明。
四、外国商会运作对中国社会管理带来的挑战
外国商会的运作带来两方面的挑战,即外国商会面临的困境以及中国政府的治理难题。根据访谈资料,我们把外国商会面临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是不论哪种模式的商会,登记注册困难是诸多没有获得合法身份的外国商会组织开展活动的最大障碍。很多外国商会因此而在办公室租赁、对外交流、签署合同等方面面临较大困难。另一方面,一些外国商会的会员对商会的作用产生了怀疑,和中国政府高层官员打交道比较困难,商会总部也觉得在中国的商会开展工作不力。正如一位访谈者所说:“如果注册了,我们可以通过媒体获得更大的影响,所以没有注册对我们是有损害的。会员对我们意见也很大,觉得做了这么多贡献,现在仍然名不正言不顺。商会让志愿者做了很多工作,最后连名都挂不上。总部也质疑我们的成绩。我们毕竟和高层有很多联络,但现在很尴尬,因为很多活动上海的高级官员就不会参加,因为我们是‘非法组织’。因此,我们很难起到联结中国与我国市场的纽带作用”。
二是一国一会的注册原则给不同地区的外国商会之间合作带来困难。上海美商会的一位项目官员认为:“尽管香港和北京的美商会是合法的,但我们存在很多年了,会员规模也是亚洲最大的。如果把北京的美国商会叫中国美商会,这不利于美商会之间的合作,其他几个美商会的也有想法:明明大家都是独立的、平等的,凭啥我就不能叫中国美商会?这样就给各地美商会的合作带来困难”。北京日本商工会和上海日本商工俱乐部均登记注册,所以它们可以单独开展活动。北京和上海的韩国商会尽管有业务联系,但许多权责并不清晰。一些外国商会官员认为:“中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要求稳定的政策很难,但外国企业要求相对稳定的投资预期,这就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一方面,这些矛盾是因为中国很多法律是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存在许多法律不清楚、解释不明白之处。另一方面,商会又需要稳定,一旦政策变化就要花很长时间来理解和调整。而且,中国现在政策出台非常快,对于企业来说也很不明白为什么北京是一个政策,上海又是另一个管理办法”。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条件下,不同地区的外国商会之间的合作很难实现。
三是存在税收难题。中国税务部门要求登记注册的外国商会活动和印刷品都交税,一些外国商会负责人均表示不可理解。一位访谈者说道:“这是完全不懂商会的运作。这些活动和印刷品本来是弥补成本的。但这样一来,我们既不能搞活动也不能出版。这个信号是告诉外国商会要尽少搞活动、出版,但其结果是逼着商会提价。本来是希望商会促成业界交流,但这个导向却阻碍了业界交流”。
四是注册难等因素导致许多外国商会、行业协会以咨询公司的名义登记,这些商会组织有很强的营利动机,扰乱了商会、行业协会非营利的取向,给中国政府的社会管理带来难度。例如,大量存在的一些国家的州代表处。目前,外国商会在中国有两种州代表处。一种是体制内的,一种是和州政府有合作关系的。存在上述问题的是后一种情况。一位外国商会的人员告诉我们:
后一种情况取决于它们之间的交易。比如,州政府里的高层到中国要有落脚点,州代表处就有义务协助。此外,还要给到中国投资的州里的公司一两个小时的免费咨询等。如果你营利,那应该每年把账给州政府看一下,因为是合作关系。如果赢利太多,那代表处可以拿走一部分。这取决于州里面的规定。有的州可能觉得无所谓。现在问题是,州里同意,中国不一定接受。因为中国是第一损失方。本来中国让这种公司以州代表处的名义进来,但和中国体制不匹配,对方账户又不在中国,只是占用中国的市场,对中国没有好处。现在的政府官员没有考虑到这一点。
州代表处不属于领馆。它究竟是营利还是非营利?从筹资的角度看,它要有各个公司的支持,但这没有详细的界定。每个州情况都不同。有很多非营利的委员会下设很多营利部门,甚至营利还不低的情况。因为他们纯营利,不会有会员竞争。比如一个小公司愿意加入这个州代表处的话,可能觉得他们的服务也会带来丰厚利润。如果非营利,那么必须开放而不能垄断。如果要营利,那就不能以非营利的形象出现,而要以咨询的机制来规范。但是这样和管理条例有没有冲突,作为一个公司能不能吸收会员,就是个问题。事实是,这些外国商会全部都是以咨询公司的名义登记注册,而且有的用一个地址登记了不止一个公司。它们和州政府有个费率协议。比如说,我以州的名义在这边办公,所有的业务都是我的,对于州里面过来的公司,我只是提供几个小时的免费咨询,就是这样的合作关系。如果登记成咨询公司的话按照国内的法律也无可厚非,现在就是钻了法律漏洞。
而对于中国政府的官员来说,面临的问题又不相同,主要是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大量外国商会的准合法化运作已成事实。如果外国商会都出现这样的情况的话,以后政府对他们就很难监管了。一旦如果以后制定出来的法律与现在他们运行的机制出现抵制矛盾,这些商会就会选择不注册,从而陷入两难境地。这些商会关心、也不断施加对立法的影响。而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认识不清晰,采取不干涉、不登记的消极原则任其发展。当外国人视一国的法律为儿戏时,就会对整个法治建设产生消极影响。
二是外国商会的非营利性界定标准缺失。目前,中国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是针对以前的情况而设定,以前的社团则多是政府职能的延伸,肯定和政府站在同一立场,因而不用担心。但现在的外国商会有其自身利益诉求,非营利性如果不能界定,监管就会成为难题。
三是税务等部门需要不断和外国商会进行沟通,并采取个案处理的办法,这牵涉了大量精力。
四是备案制虽然可以让政府了解外国商会的基本活动情况,也可以解决外国商会举办活动等需要,但备案制最大的问题就是运行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没有法律规章制度去管理和处罚。若在中国登记一个外国商会,把其他地区的商会作为二级组织,不符合许多国家的商会传统。目前,上海民政局实行的以民非之名行社团之实、给个别外国商会登记注册的办法虽然稳妥,但没有推广的可能,实际操作层面上也有不便之处。例如,上海日本商工俱乐部就是采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注册。他们要做两套文件,以民非之名做一套文件,实际上又是按社团要求再做一套章程,等到要交税时还要进行申请优惠。然而,一些外国商会对这种做法并不接纳,例如,上海美国商会的工作人员认为:
我们坚持商会以社团名义登记注册,如果是社团,会费收入可以免税。如果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就涉及到交税的问题。毕竟,我们办公室整个运营的费用都来自于会费。而且,民非登记还涉及到中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法体制并不完善,这就需要和财政部门不断交涉。其次,在组织结构上,民非和社团也有很大差别。还有,叫商会就是社团,而民办非企业条例规定就只能叫中心、俱乐部。因此,即使登记注册为民非我们还是不能用美国商会的名称。我们很难找到投机取巧的办法来运作。美国人就觉得做了这么久的品牌,结果注册了还不能用,挺荒谬。
综上,若不能及时对外国商会提出具体的管理、服务措施,日后相关的纠纷会越来越多。
五、完善我国外国商会管理的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研究,我们呼吁政府要高度重视外国商会的发展。目前,国家对外国公益性组织的活动较为关注,而对互益性经济类社团采取避重就轻的态度,这样长期下去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是我们不能指望靠一部法规就能解决外国商会的所有问题,当前要抓主要矛盾或者社会矛盾的主要方面。和境外在华公益性组织相比,我们主张先从意识形态色彩较淡的外国商会抓起。前者更为复杂,后者组织目标单纯一些。而在外国商会里,综合商会代表的行业很多,力量很强大,容易给一国经济政策带来极大的压力,因此建议从综合商会抓起,其次才是专业性商会。目前,迫切需要做的工作是修订完善《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二是一国一会的原则本来是要加强监管,但多年来的实践说明这个原则并不符合实际情况。一来许多外国商会在地方层面活动,中央直接涉入地方事务的管理不可行,所以属地化管理较为理想。二来商会一般活动的地区是经济发达地带,外国商会主要集中在华东、华南、华北、东北,对其管理要比在中西部农村活动的境外公益性组织的管理相对容易。我们建议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即对那些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之内活动的外国商会可以在省一级实行属地管理。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指定为商务部厅。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办事、出事后推诿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吸纳税务、海关、公安等部门成立联席会议制度,予以合作通报和协商解决。与此对应,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外国商会归民政部—商务部管理,相关部委也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三是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和备案制度结合管理的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在民政部/厅登记注册,对于不成熟的外国商会可以采取备案制。
四是实行活动报告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登记注册的外国商会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定期汇报,后者也可以指定会计/审计事务所对前者进行财务审计。
五是参照别国相关立法,以及中国公民和企业在对方国家的待遇,针对不同模式的外国商会特点制定对等的灵活政策。
参考文献:
陈晓军,2007:《互益性法人法律制度研究——以商会、行业协会为中心》,北京:法律出版社。
陈锡文、郝际陶,2004:“法国工商会对我们的启迪——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11。
金晓晨,2003:“欧美商会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管理世界》,2003,1。
李恒光,2001:“试论国外商会的功能定位、组织构建及其经验借鉴”,《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
浦文昌主编,2006:《建设民间商会:“市场经济与民间商会”理论研讨会论文集》,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
瞿华明,2004:“日本商工会议所制探析”,《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5。
郑春荣,2000:“德国商会与协会辨析”,《德国研究》,2000,4。
郑春荣,2003:《中小企业: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支柱》,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