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实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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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促进转型升级,推进和规范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2014年1月27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颁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省政府办公厅“意见”指出,今年,购买服务的范围要覆盖到全部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领域,各级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和平台初步形成,相关制度法规建设较为健全。

    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1)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看得准、拿得稳的事项先推下去,并逐步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延伸,构建起多层次、多方式的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

    竞争择优,强化绩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先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以事定费,政社分开。坚持费随事走,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切实降低政府行政成本。

    权责明确,统筹兼顾。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并承担对下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公开透明,完善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财政、审计和监察等监督,建立规范健全的长效工作机制。

    (2)目标任务

    2014年起,在全省各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试点;2015年,购买服务的范围要覆盖到全部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领域,各级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和平台初步形成,相关制度法规建设较为健全;2017年,全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

    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

    (1)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2)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3)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益性和公共性。主要包括:

    教育服务领域。非公办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公共教育质量成果评估等;

  就业服务领域。公共就业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服务,公共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劳动职业技能培训,购买公益岗位等;

  医疗卫生领域。公共医疗卫生规划、政策研究、标准制定、咨询等服务,公共医疗卫生信息采集、发布等辅助性服务,健康教育、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

  社会保障领域。社会保险经办代理服务、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等;

  社会服务领域。社区管理、养老服务、社会救助、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社会服务人才培训、社会福利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

  住房保障领域。保障性住房后期运营、维护与物业管理,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信息采集、公示、管理等;

  残疾人服务领域。助残公益项目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残疾人职业职能培训、就业指导、咨询、职业介绍等服务,公益助残活动等;

  文化体育领域。公共文化体育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公益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等服务,国民体质监测及指导服务,群众健身活动普及推广,群众科学技术普及推广等;

  交通运输领域。交通运输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服务,交通运输人才培训,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运输服务等;

  公共安全领域。公共安全知识科学普及、交通违法信息审核的辅助工作等;

  消费安全领域。消费安全知识的科学普及、咨询等服务,消费安全维权服务等;

  资源环境领域。资源节约、环境质量信息收集及分析,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学普及和成果推广,资源环境评估等;

  城乡社区公共设施领域。环境卫生服务,园林绿化服务,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燃气、暖气供应及设施维护与管理等;

  技术服务领域。检疫、检测、监测、评估等;

  经济服务领域。金融服务、法律服务、咨询服务等;

  行业协会管理领域。行业协会统计、调查与研究,行业监测、评估等;

  事务性管理服务。出版印刷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建筑、设备维修服务,物业管理等。

    (4)购买程序。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2〕7号)等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和基本规程,充分依托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机制运行。程序如下:

    确定购买项目。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提出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求,并按规定程序申报财政预算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制定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依据预算批复,编制购买服务实施计划,并试行向社会发布;

  组织实施采购。购买服务原则上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加强合同管理。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跟踪监管服务全过程,检查验收服务成果。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项目验收结算。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完成合同义务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5)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立足实际,制定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

   (2)健全工作机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3)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4)做好宣传引导。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随议: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

    购买和承接主体应把握好自身定位与关键环节

 

章 法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是指政府将由自身承担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按等价交换规则以契约形式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去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与质量,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后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是国际通行规则。在社会组织发育程度较高、作用比较明显的国家,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占较大比例。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服务的力度;河北省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明确了政府向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购买内容、运行程序和保障措施、责任分工,以及第一批涉及17个领域143项内容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是对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理念和模式的创新,是促进“大社会、小政府”的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通过购买服务,政府将一些公共服务职能授权或委托给社会组织,使政府的自身职能逐渐从微观的管理层面退出,把更大精力用于宏观调控,由“直接提供、直接管理”逐渐向“购买公共服务,实施监管”转变。这样,利于促进政府部门职能转变和“政事分开”,有利于节约财政成本、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养事不养人”,有利于创新和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有利于拓宽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和发挥其优势作用。

    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逐步建立起了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很好地保证了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但在完善运行机制、把握关键环节,以及搞好购买和承接主体工作定位等方面还需加强和提升。

    政府部门作为购买主体,应按照购买服务的规律和程序,确保购买服务规范有效运行。要切实转变观念树立与社会组织互为平等、自愿和契约关系的理念,按市场化规则办事;要精选购买项目围绕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急需解决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选择购买服务内容,防止将本应自身承担的职责转嫁给社会组织去做;要健全规章制度用制度规范项目申报、审核、监管、验收、奖惩等工作的全过程;要加强资金管控确保资金到位、搞好成本效益分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跟踪问效督导社会组织按约定标准完成项目,及时应对和处理发生的意外问题;要严格成果评价将购买服务项目在实施中的运作方式、过程管理、经费使用、实施效益的必要性等方面,对购买服务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严格考核评价,以保证项目成果的质量和效益。

    社会组织作为承接主体,应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强化服务功能,提升承接服务的能力。要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主动与政府部门对接,找准与政府经济工作中心相适应的结合点,选好服务项目;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专业化水平,建立项目专家团队,为高质量地完成任务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要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做到精心筹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确保购买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要确保项目质量严格地按政府部门要求和标准,提高项目运作水平,提交有用有效的项目成果; 要规范经费使用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要注重成果应用注重项目的实用性、可行性和指导性,并及时将成果应用于指导行业发展之中;要加强信用建设不断增强社会公信力,提升自身形象和社会影响力,以得到政府、社会的信任和支持。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激发社会团体活力

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不再备案

 

    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于2014年7月25日联合发出通知,就社会团体会费有关事项做出规定。

  通知指出,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激发社会团体活力,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不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社会团体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通知要求,《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随议:

推进社会团体

自主自治的一项重大举措

章  法

    《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明确“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这是新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社会团体自主自治,激发社会团体活力的重要举措,对推动社会团体按市场化原则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对社会团体会费的监督与管理,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相继下发了(民社发[1992]27号)、(民发[2003]95号)和(民发[2006]123号)文件,先后明确了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费标准、制定和修改收费标准、履行备案手续等政策,对规范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取与管理起到了很大作用。但随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这些规定已不适应社会团体发展和活动的需要。

    针对一些社会团体在会费管理和使用方面存着在不够规范的问题。《通知》对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制定或修改的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社会团体会费标准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达到法定人数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每年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等。这充分体现了社会团体 “独立自主”,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自律自主和公平公正的办会原则。《通知》还规定了社会团体会费的使用范围、接受年检、使用统一会费收据,以及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对社会团体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这对社会团体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社会团体要自觉增强法律意识、章程意识和自律意识,确保会费管理规范化。

    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体现了政府简政放权,支持社会团体自主自治的理念和举措;有利于促进社会团体遵循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不断增强市场化生存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