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志愿服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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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不断拓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建立健全“文明委统一领导、文明办牵头协调、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对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志愿服务实效具有重要的意义,必须下大力气切实抓好。
  一、我国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建设的基本状况
  我国志愿服务工作机制是随着志愿服务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完善的。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国外社会管理、服务经验的引进,志愿服务作为一种自发、零散的“利他”社会实践开始萌发。由于这种无偿、便民服务方式能够弥补政府在社会管理、服务方面的不足和满足人民群众实际生活需求,很快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认可和欢迎,随即,对建立更加有效的志愿服务工作机制,以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的探索便已开始。90年代,国家民政部和共青团中央先后利用自己的组织网络体系,建立起社区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两支有组织的志愿者队伍。以此为契机,中国志愿服务迎来了发展的第一次高潮,各种组织化、专业化、项目化、社会化的志愿者组织相继出现,志愿精神和志愿服务理念迅速普及开来,而作为有政府支持背景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实际上承担起了中国志愿服务领头羊和排头兵的作用,其发展过程中所探索出的一套志愿服务的宣传发动、招募登记、组织管理、培训激励等工作机制对其他志愿组织起到了很好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在有政府支持背景的青年志愿者组织、社区志愿者组织等带动下,进入21世纪,中国志愿服务事业呈多元化蓬勃发展的局面,并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和北京奥运会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与此同时也逐渐暴露出由于工作机制方面的原因而出现管理混乱、缺乏规范、资源浪费等问题。2008年10月,中央文明委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健全志愿服务工作机制,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意见》下发后,我国各级文明办在保持原有志愿服务工作机制有效做法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精神、总结国内外志愿组织成功做法和志愿服务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志愿服务的工作机制得到初步建立。
  1、志愿服务的组织领导体制初步建立。
  中央文明委《意见》明确了文明委和文明办在志愿服务中的统筹、协调职能,《意见》下发后,各省、市文明办都积极行动起来,利用各级文明委的强大号召力和组织推动力,逐步建立起“文明委统一领导、文明办牵头协调、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如上海市进一步明确了市志愿者协会是对全市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活动统一指导和管理责任的机构,市志愿者协会受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主管部门是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挂靠市文明办;协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市委副书记、市文明委常务副主任任会长,秘书长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担任,市文明办副主任担任常务副秘书长,来自工、青、妇和民政等部门的有关领导担任副秘书长;市志愿者协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市文明办派专职人员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由一批长期以来有志于志愿者工作的同志担任;上海市志愿者协会下属有各区县志愿者协会、市青年志愿者协会、职工志愿者、家庭志愿者等。福建省文明委于2009年决定成立福建省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包括各相关部门领导,协调小组负责全省志愿服务活动的总体规划和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定期召开协调会,总结表彰推广先进经验;协调各级宣传部门做好志愿服务活动、志愿精神和优秀志愿者组织及个人的宣传,适时组织对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负责志愿服务基金的募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成都市明确市委常委、宣传部长负责志愿服务工作,并成立以市文明办牵头,教育、民政、团委、新闻媒体等32个部门组成的成都市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各区(市)县也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协调和指导本地区志愿服务活动。
  2、志愿服务的保障机制正在形成。
  中央文明委《意见》要求“成立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设在中央文明办”。2009年7月19日,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在北京正式成立。各地文明办也积极行动起来,推进省级志愿服务基金会的设立,如广东成立了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并募集首期社会资金3100多万元投入运作,广东省政府也向基金会注入一定种子资金。北京志愿服务基金会于2009年12月成立;四川省于2010年成立四川省志愿服务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省财政拨款。这些志愿服务基金会积极开展募捐工作,初步形成了多渠道、社会化的筹资机制,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了必要的经费保障。
  与此同时,近年来围绕志愿服务的地方立法力度明显加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立法机构完成的全面性的志愿服务法规有《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2005年11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2006年5月12日)、《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2007年9月14日)、《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2007年11月23日)、《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2009年4月23日)、《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2009年5月27日)、《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2009年9月25日)、《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2010年7月23日),这些法规与许多地方性“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对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等进行清晰界定,明确了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初步构成了我国志愿服务的法律体系,为我国志愿服务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3、志愿服务的管理和服务机制逐步完善。
  经过探索和发展,全国很多部门和行业志愿者协会已经初步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志愿服务管理和服务机制。2006年共青团中央在2002年颁行的《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志愿服务事业的新发展,制定了《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志愿者注册工作,建立了省、市、县、乡和大中专院校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学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网络化管理和服务体系,推动市、县两级建立志愿者专门工作机构和志愿者协会,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注册机构的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共同开展服务;同时,进一步规范了注册志愿者激励和表彰机制,首次在全国实行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民政部也于2007年11月下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城市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的通知》,在全国城市社区逐步建立起了民政系统主导、以区(市、县)为单位的社区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按照统一规则编制社区志愿者注册号码,证书、证号全国通用,“一人一号”终生使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于2007年9月出台《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在红十字组织系统内对红十字志愿者的招募、登记注册、日常管理、培训和表彰奖励以及志愿者申请、登记表格证件标准等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出了详细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为提升志愿服务的社会效益,各省、市文明办高度重视志愿者的供需对接和培训工作。一方面积极做好志愿服务的摸底工作,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志愿服务信息,搭建志愿服务供需平台,建立和完善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信息档案,实现志愿者广泛招募与合理使用的有机结合;另一方面加强志愿者培训,重点抓好大型活动的志愿者培训工作,通过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大型活动,各地在志愿者招募、培训、组织和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4、志愿服务的运行和激励机制进一步理顺。
  在队伍网络建设方面。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志愿服务队伍和组织网络,建立了以省、地、市三级青年志愿者协会为主体,以各县乡村组成的协会(总队、站)、大队、分队、小队为基干的金字塔型组织架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全国省、市、县、乡、村普遍建立了志愿助残服务组织,在基层建有县级志愿者助残联络总站、乡(镇、街道)联络站、村(社区)联络点;中国红十字会在全国大部分省区市、铁路、商业系统和80%的地级市红十字会系统成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在全国各省市和50%的县级红十字会基本实现“四有”目标,即有巩固的志愿服务队伍,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有特色的志愿服务品牌,有固定的志愿服务基地;民政部截止2009年10月在全国城市和街道社区建立的社区志愿者组织已达43万多个,注册志愿者人数2600多万人。2010年7月,中央文明办在武汉市百步亭社区成立中国社区志愿服务全国联络总站,同时,中国社区志愿服务网正式开通,全国其他社区志愿服务网点已经实现与总站衔接,从而使一个覆盖全国的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网络体系逐步形成。
  在项目运作方面。以活动项目为支点打造志愿服务活动品牌已经成为全国各地推展志愿服务的重要举措。针对我国老年空巢家庭普遍的国情,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全国妇联组织开展了“百万空巢老人关爱志愿服务行动”,以社区为依托,组织社区居民特别是低龄老年志愿者结对帮扶高龄空巢老人,推动建立与政府服务和市场服务相衔接的为老志愿服务体系;2010年3月,中央文明办组织开展“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志愿服务活动,围绕文明礼仪、公共秩序、社会服务、城乡环境四个方面,在全国推动文明风尚志愿服务、世博园区文明志愿服务、窗口行业志愿服务、平安建设志愿服务、改善城乡环境志愿服务、文明交通志愿服务;中国残联启动全国“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以各部门志愿服务平台为依托,整合各类志愿服务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打造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的志愿助残服务品牌。
  在志愿服务的发展过程中,各行业各领域正逐步探索建立比较可行的激励机制。天津市志愿者联合会试行“志愿服务组织和注册志愿者激励制度”,对志愿者服务派遣、服务时间认定、初始记录、“时间银行”的登记管理、志愿服务建档存档等,都作出明文规定,为激励表彰提供依据。志愿者“时间银行”达到一定积蓄,经考核分别授予优秀志愿者和先进志愿服务组织铜奖、银奖、金奖,并将受奖情况书面通知所在单位;优秀志愿者将被建议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同时,具备一定志愿服务工作经验和有专业技能的优秀志愿者,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考试合格,也将被建议优先聘用为职业社会工作者。在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还可向志愿服务组织申请帮助,从自己的“时间银行”里支取被服务时间。教育部于2009年7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并推动开展高校学生志愿服务认证工作,设立合理的量化评价指标,将高校学生参加志愿服务记录纳入毕业生信息库,作为评优评奖参考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实践环节;高中阶段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则记入学生成长记录,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指标,同时也作为评优、高校选拔的参考因素。
  二、当前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领导体制不够健全,统筹协调功能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中央文明委虽明确了“文明委统一领导、文明办牵头协调、部门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但目前相对应的全国性领导协调小组尚未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尚未明确编制工作人员,还无法更好地对全国志愿服务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实行指导,各地方文明办介入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工作的落实步调和进展程度也不一致。一些地方即使成立了志愿服务的领导协调小组,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编制也处于难以落实的状况。缺乏固定办事人员,领导协调小组的影响力和对相关参与部门的协调能力也受到束缚,加上长期以来我国志愿服务发展中各部门各自为政和共青团组织的志愿服务“一支独秀”,文明办牵头的领导小组在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的实效性和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度方面,都显得不够突出。
  2、保障机制还不完善。
  一是资金保障的稳定性和充分性不足。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在财政经费中对志愿服务活动的专门经费预算非常少甚至基本没有,这既无法支撑相应的办事机构的运转,也无法为志愿者在服务时提供基本的生活和安全保障。从国际经验来看,志愿服务的经费来源主要有政府资助、企业、公民投入和社会捐赠,其中政府资助是最主要组成部分,而我国财政除了对共青团指导下的青年志愿者组织有比较常态的少量资金支持,和特定大型活动予以专项经费外,对其他志愿服务投入还不多。与此同时,由于在鼓励企业和私人投入、捐赠志愿服务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法规不够完善,企业公民投入和社会捐赠积极性还不够高,导致社会志愿服务组织通过自身的运作吸引社会资金的能力不足。尽管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已经成立并带动了一些省市也相继成立同级基金会,但是总体上来看,目前基金会能够募集到的志愿服务资金还相当有限,因此除了一些重大和特殊的志愿服务活动外,国内大部分志愿者及其活动、日常管理、培训等还无法获得比较稳定和有保障的资金来源。
  二是法律保障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目前,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推进志愿服务的地方立法,一些省市已经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但总体上看,各地的立法进展不一,很多省、市的志愿服务立法还没排上议程,特别是全国性的志愿服务专门法规还没有出台,这就使得涉及到全国性的或跨省市的志愿服务活动及志愿者会存在一定的法律保障缺失。
  3、管理和服务机制还有较大改进空间。
  一是志愿者的招募和注册制度还不完善,全国性的认证考评标准欠缺。尽管共青团与民政部门等已初步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还带有行业性或部门性特征,所能覆盖的范围并不全面,所配套的认证考评标准也只是特定行业协会或部门认可的标准。民政部门所建立的社区志愿者注册管理体系,覆盖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农村居民较少;共青团牵头建立的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其对象虽是广大青年和社会公众,但认证考评和表彰激励的主体仍是团组织,对志愿者群体的全面认同和权威性存在不足。
  二是志愿服务供需对接机制不完善,资源共享有限。首先,满足志愿服务供需双方信息对接的全国性服务平台建设还不够完善,像中国社区志愿者网、中国志愿者网、各省市志愿服务网等,容纳的信息量、覆盖范围都还不够全面,由于财政支持力度不够,类似的供需平台管理所需要的固定人力、物力支持都显不足;其次,目前志愿者招募,地方性、行业性、部门性色彩还较浓,缺乏足够的资源共享渠道,使得整个志愿服务的供给并不能完全满足志愿者服务的要求;再次,志愿服务的需求尤其是日常性需求,需要有专门的人力、财力完成统计和搜集,而遇到跨地域、专业性强的志愿服务需求,可能也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但这些目前都没有足够条件满足。
  三是专门化、日常化的培训机制尚未建立。目前除了在大型活动中,志愿者招募机构会提供一定培训外,各志愿者组织基本上没有日常化、专门化培训机制,通常都是等有了项目才招集志愿者进行临时的简单培训,对于一些专业技术性强的志愿服务培训就更少了。其中主要原因也是经费缺乏,除了一些服务党政工作的志愿活动培训有少量的财政经费支持,大部分并没有固定的来源和支持渠道,基本上靠组织机构自筹。此外,负责培训志愿者的机构、人员也缺乏相应的资质认证,对培训的效果也缺乏相应的评估、审查、监督程序。
  4、运作机制的社会化程度不高,民间志愿服务的内在动力释放不够。
  目前的志愿服务活动,大多数还是由党政部门和准政府机构如共青团、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等创办的志愿者组织来发动和指导,其运作围绕各级党政中心工作和重大活动的色彩比较浓厚,其动力具有很强的行政推动因素,特别是一些影响大和规模大的志愿服务活动更是离不开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这也就使得长期以来我国的志愿服务社会化程度不高、民间参与不足,对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源的动员存在很大欠缺。而造成我国志愿服务这种运作缺陷的一个重要原因则是我国对包括志愿组织在内的所有民间组织和民办基金会实行的双重管理体制,这极大的束缚了民间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壮大,而民间志愿组织是世界范围内公认的推进志愿服务发展和社会化运作的重要力量,也是挖掘和释放民间志愿服务力量的重要推动者。

  三、进一步完善志愿服务工作机制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构,进一步提高统筹协调能力。
  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和管理机构。要尽快落实中央文明委《意见》所提出的“成立由中央文明办牵头,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中国残联、中国红十字总会和全国老龄办共同参加的全国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志愿服务活动总体规划、协调指导和重大活动的组织调配,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总结表彰推广先进经验。为进一步提高全国志愿服务协调小组的统筹协调能力,协调小组组长应由中央文明办主任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中央文明办常务副主任担任,设副组长若干名,由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中国残联、中国红十字总会、全国老龄办等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各省、市、自治区参照设立。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明办,负责协调志愿服务事宜。各级文明委和志愿服务协调小组要加强统筹,研究制定志愿服务活动总体规划,把各方力量动员起来,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文明办要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根据总体规划,对志愿服务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制定目标任务分工,建立工作例会、信息报送、督促检查等制度,了解掌握活动情况,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目标任务分工,研究提出具体活动项目,并依托本系统的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
  二要建立健全志愿者管理服务中心。考虑到志愿服务工作的复杂性和庞大规模,全国志愿服务协调小组办公室应成立专门的志愿服务办事机构,可考虑成立“中国志愿服务工作中心”,设在中央文明办,为正司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人员8-10人,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设立,核定事业编制工作人员3-6人。县(市、区)、街道成立志愿者管理服务中心,并以社区为基本单位建设志愿者服务站。要创造条件,在规划、建设、民政、财政等部门支持下,把社区志愿者服务站的科学规划和合理设置列入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综合考虑社区人口、区域面积等因素建立相应数量的服务站,使社区志愿者服务站成为承载志愿服务功能的主平台,促进志愿服务供需对接的主渠道,展示志愿服务成果的主窗口。
  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志愿者协会。各地应积极探索在不同行业、系统以及街道社区建立志愿者协会,依据有关社团管理法规,大力加强各级志愿者协会建设。建立健全协会专门工作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志愿者协会建设,逐步提高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性、规范性和社会化运作程度。协会成立初期,各级政府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为统筹协调全国志愿服务组织,建议成立中国志愿者协会,协会成立秘书处,下设办公室、综合指导处、项目发展处等,负责处理具体日常事务,主要工作人员由“中国志愿服务工作中心”在编人员兼任。中国志愿者协会可以以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身份吸收各类志愿组织,团体会员主要吸收已经在民政部注册的如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等各类志愿者组织,个人会员则吸收各类有全国影响的志愿者组织的负责人和知名人士。各省、市、自治区参照设立。
  2、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管理和运行机制,促进志愿服务规范化科学化。
  一是制订全国统一的志愿者招募和注册制度。依法登记或备案的志愿者组织,要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及时发布招募信息,明确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要求,组织开展经常性招募和应急性招募,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利用信函、电话、网络和现场报名等方式接受群众申请;采取适当方式对报名者进行审核录用。完善《中国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全面推行志愿者注册管理,赋予注册志愿者享受免费培训、经费支持、评优表彰资格。建立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对全国的志愿者实行统一的注册管理,建议可参照居民身份证管理、民政部制定的城市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和共青团中央制定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注册规程实行统一的注册登记。统一的注册号码由若干位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第1—6位数字为注册组织所在地代码,按照地域分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确定;第7—9位数字或字母为注册组织代码,标明志愿者所属组织身份;10-12位数字或字母为注册管理代码,一般是指街道层面的志愿者组织或管理机构;第13—15位数字或字母为注册机构代码,一般是指社区层面的志愿者组织或管理机构;第16—21位数字为注册志愿者个人代码,一般由所在地的注册机构根据志愿者注册的先后顺序确定。在共青团、妇联、民政等全国性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组织注册的志愿者,其注册身份可以由注册组织代码标明,志愿者组织身份只能选取首次注册的组织,从而使全国境内不重复注册。每一个志愿者拥有唯一的注册序列号和志愿者证书,凭证在全国任何一个地方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的注册机构要建立志愿者注册登记卡,记录志愿者的基本信息和参加志愿服务的情况,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所在地的志愿者注册机构或组织主管部门;各级志愿者注册机构或组织主管部门对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的志愿者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文明办;各省、市、县(区)文明办把注册志愿者按服务领域、服务专业、服务地域进行分类,建立志愿服务人才库。
  二是完善信息服务体系,促进志愿服务资源共享。建立志愿服务供需对接机制,为志愿服务信息的供需对接提供网络支持,努力实现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活动项目的有效衔接。根据志愿服务人才库,在网上全天侯、滚动发布志愿者服务信息;推动建立社区志愿服务站,直接面对机构和公众的需求,及时提供服务,使社区志愿服务站成为促进志愿服务供需对接的主渠道;建立志愿服务社会调查系统,对志愿服务需求进行调查统计。推动各省、市文明网建设,开辟志愿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栏目;推动志愿服务行业协会网站建设,完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建设。联通中国文明网和各省、市、行业协会建立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把志愿服务资源有效整合起来,引导广大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是制定统一的认证考评和激励标准。借鉴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激励和表彰制度,在全国范围和所有志愿者、志愿组织内建立志愿者的星级认证制度和奖章授予制度。在志愿服务组织内部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星级认定制度,志愿服务组织通过志愿者个人申报、对服务对象进行回访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志愿者登记卡上,作为星级认定的依据;志愿者达到星级认定的最高级别后,各级文明办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适时评选表彰优秀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并推动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对优秀志愿者在全国范围内的招生、招聘、评优、评先、提干等方面的给予同等条件下的照顾倾斜。把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纳入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指标。
  四是建立专门化、日常化的志愿服务培训机制。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服务项目的要求,依托有关行业协会、专门学会和基层宣传教育阵地,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各级文明办要发挥组织协调功能,组织推动建设若干示范培训基地,充分利用各地高校的办学资源和办学场所,协调推动高校和志愿服务组织之间的联合、共建,为志愿服务的培训提供比较固定的平台,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严格培训制度,完善志愿服务培训的资质认定、考核监督制度,跟踪记录志愿者参加培训的情况,对培训可按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临时技能培训分类。初次培训对象为新招募的志愿者,培训内容包括志愿精神、服务规范和权利义务等,培训目的是帮助志愿者加深对志愿精神的理解和志愿服务工作的认识;初次培训要全面系统,可以在志愿者报名时当面进行,也可以采取集中培训。阶段性培训在志愿者加入志愿组织后和志愿服务活动开展过程中定期进行,可以采取交流讨论、案例分析等方式,也可以通过集中讲解、个别辅导等办法进行,主要帮助志愿者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临时技能培训一般在开展专项志愿服务和大型社会活动志愿服务时进行,重点是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特别要求,对志愿者进行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和相关知识、技能培训,临时技能培训要有针对性,主要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
  3、建立健全志愿服务保障机制,推动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要努力推动志愿服务立法,完善志愿服务法律保障体系。目前我国已有许多省市制订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但是各地的志愿服务立法进度不尽相同,许多立法还是由地方团组织牵头推动的,内容局限于青年志愿服务。随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群体范围扩大、服务领域拓展、组织类别增多(已有国外志愿者组织进入)和经费来源的多样化,地方性志愿服务立法和青年志愿服务法规已显示出局限性。为此,一方面应该继续推进完善地方全面性的志愿服务立法工作,另一方面应该在认真总结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志愿服务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全国志愿服务立法进程,尽快出台《中国志愿服务法》。中央文明办应当仁不让承担起推动志愿服务全国立法的责任。通过立法,理顺我国志愿服务的法理依据、精神内涵、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体制机制,核心内容是界定志愿者、志愿者组织、被服务单位和个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纠纷解决的法律程序。同时,基于志愿服务作为弥补政府和市场缺位的一种创新的社会服务方式,应在法律中明确政府的作用和责任,从而保证志愿服务的正确发展方向。通过全国性志愿服务立法,带动志愿服务相关法规和地方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二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募集为主要来源、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各级志愿服务专项资金,保障志愿服务工作运转和活动开展。要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采取适当方式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可参照科普推动的做法,由各级政府把志愿服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和各地实际,从2012年起,按照当地常住人口每人年平均不低于0.30元的基数安排财政志愿服务经费,同时,确保一般预算支出的增长幅度年实际递增幅度不低于10%或高于当地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从而达到逐步提高志愿服务投入,保障志愿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完善政府购买志愿服务政策,对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大型活动中的志愿服务,按照“谁使用,谁支付”原则,向志愿者及其组织支付所需的管理、交通、误餐等费用,并根据服务内容需要为志愿者购买保险。逐步推动各省、市成立省级基金会,完善由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带动的志愿服务基金会体系,加大基金会的社会募集力度,采取捐赠税前扣除、减免税费、政策优惠、荣誉表彰等方式积极鼓励和促进企事业单位、公募性基金会和公民个人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资助,形成社会募集为主要来源的多渠道、社会化的筹资机制,做大各级志愿服务专项资金。规范自筹经费的民间志愿者组织资金募集、管理、使用程序,为民间志愿组织者组织的财务规范和资金筹集创造良好条件。
  三要探索志愿者组织规范化、民间化运作方式,积极培育各类志愿者组织,借力民间激发志愿服务的内在动力。通过大力加强中国志愿者协会建设,强化协会理事会建设,吸纳各部门、行业、系统等志愿者协会进理事会;完善协会组织网络,积极推动各级志愿者协会的社会化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联系、吸纳、整合各类社会资源上的作用;加强协会与各类社会志愿者组织、国际志愿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吸纳运行规范的民间志愿者组织、公益类自愿组织等加入协会,以协会分会的运作方式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按照有关社团管理规定,积极培育各类志愿者组织,发挥各类民间志愿组织在社会公众动员和社会资金筹集的优势,壮大志愿者组织的人力、物力和影响力;积极探索在基层不同行业、系统、单位以及街道社区建立协会分支机构,着力促进基层志愿者组织的发育和壮大,增强基层志愿组织的活力,引导社会资源向基层志愿服务倾斜。逐渐减少志愿者服务活动对行政主管部门、官方团体的依赖,实现社会化的转型和民间参与的主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