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机遇乘势而上 激发动能创新作为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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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和河北省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政策规定,从顶层设计了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社会组织应正确把握发展趋势和方向,顺势而为创新发展。本刊将连载“把握机遇乘势而上,激发动能创新作为”一文,旨在为社会组织把握发展趋势和确立业务定位等提供参考。 

 

 

    四、政府和社会组织将构成新型合作互动关系

   1、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重塑政会关系。 “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出现,要求政府的工作重心转向宏观经济调整、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将大量社会性、公益性和服务性的微观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加快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这就要求必须清晰界定行业协会的权利、义务和职能,以保证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切实得到转型。

   2、政府强力推进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用3至5年时间完成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各项任务。一是将大量社会性、公益性、服务性的微观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二是建立政府重大决策及相关政策出台前听取社会组织意见的协商与征询制度;三是政府委托授权行业协会参与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及宣贯工作;四是增设社会组织在人大政协的功能界别,提高其参政议政的地位和能力。

   国办发〔2013〕22号文件明确:取消国务院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事项,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认定;中央两办〔2016〕46号明确“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河北省两办〔2016〕61号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等等。这标志着党和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定位和评价更加积极,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

   3、政会合作互动平台将逐步形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和社会组织均为社会管理的主体,这就要求二者要各自找准角色定位,处理好监督管理与培育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双向平等互动的关系,建立制度化的合作交流机制,在市场化原则下构建常态化的沟通渠道和制度化平台。如:建立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听取社会组织意见的协商与征询制度,政府委托授权社会组织参与产业政策制定、行业管理和政策宣贯等工作,建立常态化的社会组织重要情况“绿色直通车”等,为社会组织发挥正能量提供平台,以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五、四类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即将谢幕

   1、四类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优势逐步丧失。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始于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第43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当时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不够稳定,需强化对社会组织的规范与管理。目前国际形势发生很大变化,我国的政治和社会稳定,在新的形势下这一制度效能不断消减、体制优势逐步丧失,且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弊端却日益显现。而纵观世界各国,对社会组织的监管都是通过登记管理、税收、审计、检察、司法等多个部门形成依法监管的合力。

   2、社会组织的新型管理体制基本建立。《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中央两办〔2016〕46号文件要求:到2020年,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基本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国办发〔2013〕22号文件明确:“2013年起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河北省已于2013年12月起,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

   3、社会组织管理模式将发生重大变化。在新的管理体制下,社会组织的管理模式,将由粗放、静态型管理向精细化和动态管理转变。管理部门的工作的重点主要是制定行为规则,建立资源共享信息平台,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引导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等。随着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完善,四类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将成为历史,一些社会组织因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登记的现象就不会存在了。

   六、“四类社会组织将得到政府的重点培育和扶持

   中央两办〔2016〕46号文件明确:要求通过降低准入门槛、积极扶持发展和增强服务功能等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河北省两办〔2016〕61号文件明确: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其主要扶持政策为:

   1、城乡社区服务类。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服务,加快审核办理程序,简化登记程序;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建立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资金;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2、公益慈善类。政府将大力推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环保、文化等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政府逐步退出公益慈善募捐市场,除发生重大灾害外,不再参与社会募捐;建立公益慈善组织扶持孵化基地和公益慈善项目库,为国际国内知名度高、实力强的公益慈善组织入驻河北、项目落地及合作交流提供便利;建立统一、权威的信息公开平台,提升公益慈善品牌创新能力和项目运作水平,提升公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3、行业协会商会类。大力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重点培育和发展服务我省支柱、优势、新兴产业和人才聚集战略的行业协会商会。

   4、科技类。加大对民办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院所)和科技协会的扶持力度。通过科研攻关、新产品研发、技术创新、高新技术成果(专利)转让、科技项目实施、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加快提升科技自主创新和产品研发能力;引导科技类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落实扶持资金,推动其积极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科技类社会组织建立与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业之间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推进我省科技创新资源合理配置和开放共享。

   七、社会组织将迈入法制化和规范化发展轨道

   1、 依法管理社会组织是国际通行规则。社会组织独立法律地位的确立、职能的赋予需要国家法规的确认和保障,拥有法治空间是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及作用发挥的重要保证。从世界各国来看,日本的《商工会所法》、德国的《工商会法》、俄罗斯的《俄罗斯联邦工商会法》等均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社会组织的地位、权限和职责。

   2、社会组织立法已成当务之急目前我国有关社会组织的立法比较滞后,存在着立法文件上的零乱分散,立法主体上的各自为政,立法形式上的层次偏低,立法内容上的权利义务倾斜等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的“桎梏”和“瓶颈”,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的立法呼声日益增高。《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在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修订工作;中央两办〔2016〕46号文件要求:加快法制建设。加快修订出台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研究制定志愿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的单项法律法规。适时启动社会组织法的研究起草工作;目前国家民政部正加快推进修订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管理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有望年内出台;上海、广东、云南等十多个省市已相继出台《行业协会条例》、《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法规,浙江省制定了地方标准《社会组织建设规范》。有效地规范了社会组织的运行和行为,保护了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了社会组织的持续健康发展。地方性立法的成功实践也为国家层面立法奠定了重要基础,可以说进行全国性社会组织的立法环境已基本成熟。

   3、对社会组织管理和监督将不断强化。中央两办〔2016〕46号、河北省两办〔2016〕61号文件要求对社会组织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均明确了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规范管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等七项规定。以上两个文件对强化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可行性和规范性,必将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健康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八、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将呈制度化趋势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节约财政成本;有利于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激发社会活力,有效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1、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国际通行规则。在社会组织发育程度较高、作用比较明显的国家,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专项拨款、税收优惠等收入占较大比例。据有关方面统计,德国为65%、英国为45%、美国为40%、印度为36%、日本为38%、韩国为29%。在我国,中央财政首次于2012年安排2亿元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2015年全国性社会团体政府补助及购买服务经费仅占总收入的5.5%。目前,国家和我省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也在不断深化和完善之中。如:中央财政已连续3年购买我省16家社会组织服务事项,投入700多万元资金;从2005年起,省政府每年对20家重点行业协会进行固定购买服务,对50余家重点协会实行购买临时服务,截止2017年共落实购买服务资金9100余万元。

   2、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将形成制度化。2013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出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并要求加大政府购买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服务的力度;中央两办〔2016〕46号文件要求: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明确: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明确:重点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并要求切实改善准入环境,优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预算编制、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流程;河北省《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明确了17类143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项目;冀发改产业[2016]213号明确:购买行业协会服务要围绕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当前急需解决的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热点等问题进行研究。

   3、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自律管理的内部治理结构,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必须具有很强的服务能力,要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积极吸纳专业人才,打造本行业的专家队伍;必须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强化服务功能,提高项目运作、资金筹措建设等水平,以赢得政府信任;必须坚持服务宗旨,坚持非营利、公益性和民间性的特点;必须增强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提升自身形象、扩大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