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服务机构建设 助推社会组织发展
社会组织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地位,为社会组织的建设发展提供服务与支持的组织。当前,我国的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在名称上林林总总、各式各样,主要有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会组织培育中心、社会组织发展中心、社会组织创新园、社会组织促进会、社会组织联合会、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等(简称服务机构),但其宗旨和业务定位都是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服务与支持。
据国家民政部统计,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66.5万个,从业人员1520余万人,形成固定资产2500多亿元,且每年还以10%的速度快速增长。在全部社会组织中,国家民政部登记管理的约占总数的0.35%,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约占7.3%,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约占21%,县(区)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约占71%。也就是说,有92%以上的社会组织是在市、县(区)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迫切需要得到专门服务机构的有效培植和引导服务,以促进其更好地发挥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加强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党委、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社会组织的服务和引导作用,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社会组织服务路径,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也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服务机构建设是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1、加强服务机构建设,是落实国家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的需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明确:积极扶持发展。鼓励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国务院《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河北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冀办发〔2015〕43号文件,都要求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和支持,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可以说,搞好社会组织服务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引导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是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精神的重要体现。
2、加强服务机构建设,是政府职能转变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 96号)指出:“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中办发〔2016〕46号)要求“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等作用”。为我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建设服务型政府指明了方向和路径,使社会组织的功能空间得到广泛拓展。但政府职能转移,一般是通过委托授权、购买服务等形式交给有能力的社会组织来承接,这就要求社会组织必须是服务功能完善、执行能力强。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可通过自身优势对社会组织进行能力支持与服务,使其具备较高的承接政府委托授权事项、高质量完成购买服务项目和履行社会职责等能力。
3、加强服务机构建设,是积极适应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限期实现行业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党的十八大明确: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中办发〔2015〕39号要求:限期实现机构脱钩、职能脱钩、资产财务脱钩、人员管理脱钩、党建外事等事项脱钩; 2016年我省有35家省管行业协会、328家设区市管行业协会、50家县(市、区)管行业协会完成了脱钩试点,冀办发〔2015〕43号要求,省、市、县(市、区)将于2017年底前完成行业协会脱钩工作。目前全省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已达2.3万余家,在新的管理体制下社会组织的数量将会大幅度增长,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将会更加繁重。目前全国各级登记管理执法人员共3000多人,省级平均不到9人,地市级不足2人,县级仅0.7人,地市级以下基本没有执法队伍,70%的市县没有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社会组织管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登记管理机关力量薄弱、保障不足,难以有效履行登记、监管、执法等职责,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社会组织服务机构,以便把精力集中在对社会组织的政策引导、监督执法等方面。
4、加强服务机构建设,是落实国家民政部有关精神的需要。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成立了本级社会组织服务机构,有的省市已实现多层级全覆盖。如:上海市已在市、区(县)、街道(乡镇)建立了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体系,在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广州已实现市、区、街道(镇)的社会组织三级培育基地网络全覆盖,其中市级1个,区级11个,群团组织11个,街道(镇)级1 6个。为加强和推进新形势下全国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建设,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和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等部门,于2014年12月在天津召开了全国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建设推进会。会议指出,当前全国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建设呈现出省市普遍推进、基层发展迅猛,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各具特色,政府主导推进、培育作用显著等特点。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地方重视不够、机构职能定位模糊、核心业务不够突出、人才队伍较为薄弱、经费来源严重不足、扶持政策亟待完善等问题。应把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列入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好顶层设计和政策推动,大胆先行先试,完善体制机制,加大对社会组织服务机构的宣传引导;2015 年 6 月,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在湖南长沙举办了全国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建设专题培训班,就如何创新社会组织服务专业化建设的发展路径、能力建设、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了培训;2016年11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和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在北京召开了加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建设研讨会,20省(市)分别介绍了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建设情况,研讨了《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审定稿)》。会议要求各省(市、自治区)要加强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建设,拓宽社会组织服务路径。
5、加强服务机构建设,是推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 “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中办发〔2015〕39号要求“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实现依法自治,必须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体现民间性、公共性、服务性和非营利性,坚持“独立自主”做到自我发展、自我管理、民主决策和自立自养。这就需要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发挥培育孵化、咨询指导、教育培训、信息交流、能力提升、宣传推广、反映诉求等作用,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引导社会组织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
二、搞好服务机构建设要重在提升职服务功能和效能
职能是服务机构活动的目标和方向,是衡量其服务效能的重要标准,是满足社会组织服务需求的根本要求。服务机构应牢固树立“服务为本”的宗旨和理念,坚持突出主流业务和务实高效的原则,在业务定位上要紧紧贴近服务对象的需求,把提供有效服务作为立身之本和生命线, 为社会组织提供从政府、其他社会部门及市场上所不能得到的服务,为政府提供从其它途径得不到的服务。应在以下方面积极作为:
1、培训服务。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人才优势搭建教育培训平台,开展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社会组织政策法规培训、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培训、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培训、社会组织新闻宣传培训、社会组织新入职人员培训等,提高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行政能力,提升社会组织的业务和依法办会能力。
2、评估服务。积极协助登记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参与研究制定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建立专家数据库、审核参评社会组织资格、进行评估初评等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吃透评估文件精神,把握指标核心内涵,进行精准解疑答难,提高申报材料的系统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指导社会组织对照指标克服差距,树立新的发展目标,不断自我强化和完善;对评估等级高的社会组织进行宣传推广,提高其社会影响力。
3、人才服务。开展社会组织人才市场预测、信息发布、网络建设、培训和交流等活动;与高校合作实施公益人才项目,推荐高校学生到社会组织实习,为社会组织引进人才、培养后备人才奠定良好基础;建立行业协会人才信息库,承办社会组织人事档案服务工作,将有意愿到社会组织工作的各类社会人才信息建档立库,根据社会组织需求及时推荐合适人才;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落实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等相关权益保障。
4、党建服务。积极参与制定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政策或规划,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培育和扶持,指导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党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党建辅导、党务工作培训、党建信息传递、党建经验交流、党员活动策划、党建场地服务等工作,探索党建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以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思想导向作用,重要决策作用,组织保证作用和行为表率作用。
5、筹建指引服务。指导初创期社会组织的发起者或筹备组,了解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名称和业务定位、筹备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以及召开成立大会的议程和注意事项等;为申报注册的社会组织提供有关注册指引、政策咨询、材料规范等服务,提高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工作效率和成功率;指导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尽快健全组织机构,搞好业务定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行,不断增强有效服务和持续发展能力。
6、能力建设服务。指导社会组织按市场化原则和规律制定发展规划,强化“规划引导”发展的能力;指导社会组织搞好党建和思路政治工作,提升党组织的领导和决策能力;指导社会组织增强服务功能,提升参与政府决策、服务行业企业、实施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关系、维护行业权益等能力;通过专题培训、管理咨询等形式,指导社会组织健全组织体系、规范运行机制,提升有效运营能力;指导社会组织强化市场意识,过优质服务和合法活动多元化筹措经费,提自我生存发展能力。
7、信息服务。利用宣传平台,宣传推介党委、政府有关推进社会组织建设发展政策信息、政府服务购买信息等,增强社会组织的政策意识和水平;通过论坛、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宣传社会组织服务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贡献和作为,提升其社会影响和声誉;通过经验交流会、优秀成果展、学习对标等活动,发挥先进社会组织的示范和引领作用;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年检结果、信用等级等信息,以便于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8、合作交流服务。搭建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发挥民间外交的优势,促进国际经济、文化、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社会组织国际影响力;搭建京津冀交流合作平台,为社会组织提供人才交流、项目合作、资源对接、信息发布等服务,促进三地优势互补、资源互助、互利共赢;搭建业内交流合作平台,为社会组织提供经济、文化、人才、经验、学术、会务交流,及项目合作等服务;搭建跨界交流合作平台,为社会组织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引进优质项目、学习交流等活动提供服务。
9、引导自治服务。指导社会组织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章程规定,积极探索依法办会、规范管理的有效途径,通过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体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自律与诚信建设,保证自身有机体系和功能相互作用、有序有效运转,走法制化和规范化发展之路。
10、维护权益服务。积极参与制定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和规定,为社会组织拓展政策空间;积极发挥利益代表作用,及时向政府表达社会组织的利益诉求和愿望,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积极发挥代言人作用,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社会组织发展中的问题与困难,争取政府支持,帮助社会组织排忧解难;建立多边保障机制,对损害社会组织利益和声誉的现象采取限制措施,维护社会组织的经营环境。
三、推进服务机构建设应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
服务机构作为政府服务社会组织的重要载体,在助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其也在发展环境、培育扶持、功能建设等方面存在诸多制约因素,迫切需要采取有效举措加培育扶持力度,保障其有效履行使命,发挥更大作用。
1、优化发展环境。一是出台政策规定。明确服务机构建设的要求、原则、发展目标和意义,明确其地位、职能和作用;二是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尽可能地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服务机构承担,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三是鼓励各级部门在人、财、物及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服务机构支持。
2、加强服务机构建设。服务机构要着力加强自身建设,保障有效履职尽责。加强党建和思想工作,保证正确办会方向;加强组织建设,提高科学决策与行为能力;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保证有序有效运转;加强职能建设,选准主流业务;加强生存能力建设,增强造血功能和持续发展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文化建设,增强发展动力与支撑;加强信用建设,提高公信力和责任感;加强分支机构建设,拓展服务载体和功能。
3、加强监管和指导。政府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在登记注册、党的建设、年度检查、执行规章、重大活动和对外交往等方面对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和指导;建立第三方为主的评价机制,发挥评价可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服务机构自我管理与完善;健全服务机构信息公开机制,适时公开服务机构重大活动、服务承诺、履行社会责任等信息,鼓励支持新闻媒体、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等,切实提高服务机构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