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机遇乘势而上 激发动能创新作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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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行业协会将进入有序竞争和均衡发展期

    1、稳妥试行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将逐步推开。“一业一会”是一种施行多年的管理模式,对于加强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管理,促进行业有序竞争起到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资源的占有与控制呈多元化状态,新的社会力量和角色群体的发展壮大,社会要求在行业协会引入多元、平等竞争机制的呼声越来越大。为此,《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办发〔2013〕22号明确,2014年进行一业多会试点并逐步推开2015年出台实行一业多会的具体办法。

    2、广东等省推行“一业多会”已取得较好成效。广东省从2006年开始推行 “一业多会”,从制度上取消了已建行业协会垄断、排他的理由和依据,打破了同行业其他类似协会进入的壁垒,鼓励行业协会通过竞争,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其做法和经验已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肯定与推广。

    3、“一业多会”应建立规范有序的管理机制。实行一业多会,有将催生行业协会布局结构重大变革,有利于行业协会相互促进、竞争和提升。但必须强化规范管理。一是要正确处理同一行业中不同行业组织的关系,引导相关行业协会培育组织优势和经营特色,开展交流合作;二是建立相应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既要防止行业组织的垄断和缺乏效率,又要避免不良竞争;三是引导和调控行业协会的门类与数量均衡发展,尤其不能出现井喷式发展的现象。

    十、优秀人才将成为社会组织生存发展的重要保证和支撑

    当今世界,人才资源已成为国家、区域、行业发展的首要战略性资源,谁拥有了充足的、高素质的人才资源,谁就能够拥有发展的主导权和主动权。

    1、人才是社会组织建设发展的重要保证。著名思想家、政治家墨子曾讲:人才是“国家之珍,社稷之佐”。可见,高素质人才是社会组织最宝贵的财富。至2016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66.5万个社会组织中,从业人员1520万人,占我国第三产业从业人数的5%左右,是全国公务员总人数的2.12倍。其中行业协会商会8万余个,从业人员100多万人;河北省23000多家社会组织中,从业人员20余万人,其中4200多家行业协会商会有从业者3万多人。随着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被赋予更大的责任和使命,迫切需要在人才保障机制和能力提升上实现突破,为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2、国家和省政府十分重视社会组织的人才建设。《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列为国家人才发展纲要确定的六支人才队伍之一,明确“政府在人才培养、吸引、评价、使用等方面的各项政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平等享受”; 中央两办〔2016〕46号文件要求“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国家人才工作体系,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的意见。《河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人力资源潜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数量适度、结构优化、梯次合理、素质优良,能够适应我省行业协会科学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形成全省行业协会领域的人才高地”;《河北省行业协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创新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创建识才、育才、用才的人才发展环境”。

    3、创新社会组织人才建设的体制和机制。一要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李光耀曾说“中国和美国之间的竞争,关键在人才,中国从13亿多人中选人才,而美国是从全球70亿人中选人才”。可见加大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力度是为当务之急;二是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三国时代之所以人才众多,群星璀璨,主要是三国争霸,竞争激烈,各路诸侯都十分重视人才、挖掘人才、使用人才,所以就涌现了大批人才;三是加快培养和造就职业化工作队伍,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引进急需的高端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四是创建良好的人才环境。建立健全人才准入、保护、评估、激励和退出等机制,营造识才、爱才、育才、用才、激才、留才的氛围。

    十一、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将不断强化  

    1、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监管是牵住了“牛鼻子”。事业兴衰,关键在领导。社会组织负责人主要指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或监事、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以及冠以“名誉”、“荣誉”、“执行”会长、“顾问”等名称而实质行使负责人职权者。他们在社会组织处于领导核心和主导地位,按照相应职责,发挥着政治上导向、决策中主导、组织上协调凝聚、人事上选贤任能和人格上的表率作用等,是社会组织的整体领导团队。但由于多方面原因,目前一些社会组织负责人较普遍地存在着组织和制度意识淡化,在位不谋政、担当意识差、工作作风飘浮,甚至有的负责人是门上挂牌子、文件上写名子、开会过场子、工作中没影子;还有的是“夫妻店”,或一人把控众人挂名。等等。造成了社会组织决策不民主、运行不规范、服务不到位,作用不明显、缺乏凝聚力等问题,严重地制约和影响了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和良性发展。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加强对负责人的建设与管理,就是牵住了社会组织的建设的“牛鼻子”,打牢了社会组织事业发展之基。

    2、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监管机制已经形成。中办发〔2016〕46号和冀办发〔2016〕61号文件,均从两方面对社会组织负责人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二是“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推荐制度,向重点领域的社会组织推荐负责人和党组织负责人。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中办发〔2016〕46号文件明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民政部推动将社会组织发起人的资格、人数、行为、责任等事项纳入有关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3、社会组织负责人必须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在社会组织的建设与发展中,负责人起着至关重要作用。应注重做好以下方面:首先,要具备民政部规定的基本条件。即: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其次,应积极履行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相关职责,坚持做到在其位谋其政,任其职尽其责,要勇于担当,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一个坚强的、团结的、有凝聚力的、能带领会员干好事业的领导集体;第三,注重组织建设,建立由本行业企业家为领导主体的、老中青相结合的领导班子,会长应是本行业资深人员,秘书长是熟悉行业、懂业务、组织能力强的专职管理人员;第四,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河北省有关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建设与管理的精神实质,用政策规定来监督和约束自己,做到既勇于担责又敢于问责,才能够做到“肩膀硬、腰杆直”,当称职的负责人。

    十二、加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呈刚性化约束趋势

    1、加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已迫在眉睫由于我国社会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时间不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配套,社会组织自身的组织职能、组织程序不规范、宗旨和服务意识弱、市场化生存能力低,特别是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的监督及自律机制不健全等,导致一些社会组织信用、信誉低下,降低了社会形象与公信力。加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是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选择,是完善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迫切要求,是改进社会组织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内在要求,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的奖惩机制基本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明确“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依托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加快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引导社会组织提升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中央两办〔2016〕46号要求: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河北省两办〔2016〕61号要求: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活动准则、实行声誉评价等形式,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切实防止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

    3、社会组织要把握好诚信建设关键环节。政府管理部门要在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完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制度,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建立社会组织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等方面下功夫,出成效。社会组织要牢固树立“诚信立会”的理念,大力倡导诚信文化,强化自律与守信意识;要制定信用发展规划及以诚信守法为核心的规约和标准,强化约束和管理控制力;要严格维护章程的权威,使其具备法定性、科学性、真实性和公开性;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办会宗旨、业务范围、重大活动,年检结果、信用等级、开展有偿服务等重大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信用风险知识教育,建立有效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增强防范信用风险的能力,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当前社会组织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临新的发展机遇期,社会变革、政策引导和创新实践的推力前所未有。社会组织应积极把握发展机遇,找准发展方向和定位,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昂扬的斗志,不断增强有效服务和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创造新的更大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