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的写作
一、函的定义。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二、函的特点。函是平行公文,其制发主体与受文单位是平行机关或不相 隶属单位。同一机关的各主管部门之间,下一级机关与上一级机关的主管部 门之间,兄弟省、市地、县(市、区)之间都属于平行机关,各种各样的企 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之间以及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与除主管机关以外的行 政机关之间都属于不相隶属单位,原则上讲,这些机关、单位发生的直接的 公文往来都可以使用函。“函”作文种的使用,实质不在其内容上,而在于 其形式上。如同样不属于本机关审批的事项请求批准,如审批权在上一级机 关,则使用“请示”。如审批权在平行机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则用“函”, 其内容都呈一样的行文具体表现则在其标题上:如某省拟对外开放某港口, 如该港口审批权在国务院,其行文标题即为“某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对外开 放× ×港口的请示”;如审批权在交通部,其行文标题则为“某省人民政府 关于申请对外开放× ×港口的函”。
三、函的种类。函的形式多样,除例举的如申请函、建议咨询函、商洽 函、照知函、催办函、答复函之外,还有一些,如召开会议的函、报送文件 的函等。函的内容多样,形式不拘一格,一般来说,函的内容应一文一事, 不宜一文数事,篇幅一般都比较简短。
四、函与请示。用函请求批准事项、征询答复问题、商洽工作,受文单位 研究同意的事项、答复问题应使用复函。请求批准单位的“函”,结束语应 使用“请复函”的字样。尽管有的单位在请求批准事项的“函”中结束语使 用了“请审批”的字样,作为平行机关的主管部门对属本机关审批权限的事 项表达同意或不同意意见的行文应使用“复函”,而不应用“批复”。行文中应“函复如下”,而不应“批复如下”。
五、函的内容。函的内容一般应力求简短明白,不可长篇大论,理由的阐 述应直接表明态度,简单明了,态度鲜明,申请什么,要求什么,都要开门 见山。
六、函的主送单位。函的发送单位不是那么规范,需商洽单位多时,可用 “各有关单位”代替,比较灵活,有时抬头还可以采取一文多发的形式,即 函的内容一样,分别抬头给各有关单位。
七、函的程式用语。函的结束语,请求批准、征询类函,一般使用“请函 复”的字样。答复函、通报函可以用“特此函复”、“特此函告”。
八、参考例文
中国蜂产品协会关于澳大利亚新西兰蜂胶产品
涉嫌非法销售和宣传问题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针对目前大量的所谓澳大利亚、新西兰蜂胶产品充斥中国市场,非法销 售、非法宣传十分严重的状况,中国蜂产品协会代表团,于2013年4月10日至21 日,出访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通过分别与澳大利亚蜂业界有关专家、养蜂工 作者和悉尼大学药学院,新西兰国家蜂产品工作者联合会负责人等进行深入的 交流;对悉尼、墨尔本、堪培拉、凯恩斯以及奥克兰等城市蜂胶产品的市场情 况的实地考察, 详细了解了两国有关蜂胶方面的真实情况。据此,就有关情况及 规范和处理进口澳大利亚、新西兰蜂胶产品提出建议。
一、当地蜂胶市场情况
1、澳、新两国基本上不生产蜂胶,也不允许包括蜂胶在内的任何蜂产品 原料和产品进口。因此,在两国境内和在中国销售的所谓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蜂 胶产品的原料来源并非产自澳、新两国。经对收集到的流入澳、新的蜂胶原料 样品进行分析,其感官和理化指标均不符合我国蜂胶国家标准(GB/T 24283—2009)的规定,质量远低于中国蜂胶。
2、在澳、新两国生产、销售约七成的蜂胶产品的大都是来自中国大陆和 台湾地区的华人,进口来自中国的杨树胶(用杨树芽、杨树皮人工熬制的假蜂 胶),在悉尼和墨尔本华人办的工厂加工成软胶囊等,冠以澳大利亚或新西兰 蜂胶。主要卖给到澳、新旅游的中国游客,初步估算,每年至少有二百多万人 次的中国游客购买所谓的澳、新蜂胶;另外,通过中国某些企业,以网购、邮 购的方式在中国境内外大肆销售。在网络搜索澳、新蜂胶,琳琅满目,五花八 门。据每年至少有10吨左右杨树胶出口到澳、新估算,可年产假蜂胶软胶囊一 亿粒(0.5g/粒)左右,通过对澳、新蜂胶市场销售价格调查估算,澳、新假蜂 胶年销售额近人民币二亿元,基本上都卖给了中国人。
3、代表团将收集到的在中国销售,或声称经英国、香港转口到中国的各 数十个所谓澳、新蜂胶产品的照片及相关宣传资料向澳、新两国有关方面求 证是否是澳、新蜂胶产品,结果均予以否定。新西兰蜂协副主席Neil Stukey表 示,这么多原料是怎么进口的,尚不得而知,即便进来的是真蜂胶,也是违法 的,将报告政府展开调查。
4、代表团在澳、新的免税店、保健品店等购买了12份所谓蜂胶产品带回国,委托行业标准《蜂胶中杨树胶的检测方法》起草单位浙江大学动物科学学 院对12个制成品检测发现:未检测到杨树胶的样品只有4个,含有杨树胶的样品 高达8个。
二、中国蜂产品协会的建议
1、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明确规定蜂胶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蜂胶不在普通食品名 单之内。据了解,几乎所有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澳、新蜂胶产品均未获得进口保 健食品的批准文号,进口及销售这些产品应属于非法。
2、约七成的所谓澳、新蜂胶产品系掺杂使假产品,建议对经营者予以查处。
请函复。
中国蜂产品协会
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