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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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建设,规范会员发展与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提升服务质效,增强凝聚力与向心力,推动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制。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按规定缴纳会费,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核批准的单位与个人,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三条 会员管理遵循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规范有序、服务为本、动态管理、权责对等原则,构建开放包容、共建共享、互信共赢的会员发展生态。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为会员管理与服务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会员注册登记、信息维护、会费收缴、证书牌匾管理、服务对接、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入会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自愿加入本会,热心支持社会组织事业;
(三)在社会组织建设、管理、服务、研究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与公信力;
(四)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五)单位会员:依法登记、规范运作的社会组织,无重大违法违规、失信惩戒记录;
(六)个人会员:在社会组织领域具有理论造诣、实践经验或社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从业者、管理者及热心人士,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六条 会员入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填写《河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入会申请表》(加盖公章);个人会员填写《河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个人入会申请表》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
(二)审核批准。秘书处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批准;
(三)缴费颁证。获批单位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本会颁发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证书或牌匾;
(四)公告公示。会员名单在本会官网、公众号及官方刊物予以公告。
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活动、优先获取本会服务;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优先获得政策咨询、信息推送、资源对接、培训交流等服务;
(六)《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本办法,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与声誉;
(三)单位会员按规定足额、及时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行业诉求、提供工作信息与建议;
(六)配合本会开展信息更新、统计调查、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会员分级与服务权益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四个层级,个人会员按贡献与影响力纳入相应层级管理。
第十条 会员分级服务权益按照本会《会员服务内容及会费标准》执行,各层级权益逐级叠加、依次升级:
第六章 会员动态管理与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会员动态管理机制,健全会员名册、电子档案与信息更新制度。单位会员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络员等信息,应在30日内书面告知秘书处并完成信息更新。
第十二条 会员有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本办法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审议,视情节给予: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缴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
(四)被依法撤销、注销或吊销资质;
(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书、牌匾,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确认后办理退会手续,其相应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被取消资格或自动丧失资格的,本会予以公告,收回证书、牌匾,不再享有会员权益。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激励表扬机制,对积极履行义务、支持本会工作、在社会组织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给予表扬、宣传、优先合作、服务升级等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会发展需要修订,修订须经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秘书处,未尽事宜按《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