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税收优惠政策落地企业大额 捐赠免税额度有望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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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2017年2月22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财政部部
长肖捷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条规定已不适应慈善法要求。
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介绍,这是《慈善法》对现行税收政策的重大突破,也是一大亮点,是对现实问题的回应,现实中有些企业一次性捐赠数额比较大,可能超出了当年利润总额的12%;如果不能结转,当年捐赠额超出扣除限额的部分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十分不利于大额捐赠。《慈善法》对结转问题有了新的调整,对于希望进行一次性大额捐赠的企业捐赠者,是利好消息。
(草案)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