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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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2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6次主任会议通过了《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按照《办法》,京津冀三方在拟定五年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将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重点领域的立法项目优先安排。

    自2014年启动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以来,三方在一些法规的制定上取得了协同立法的实质性进展。为了在具体协同方式上实现新突破,推动京津冀协同立法再上新台阶,出台了《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

    按照《办法》规定,京津冀三方应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围绕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这一核心,在交通一体化、生态环保、产业升级转移等重点领域,选择关联度高的重要立法项目进行协同。三方在拟定五年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将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重点领域的立法项目优先安排。三方应相互通报立法规划或计划内容。协同立法项目草案中有关规范京津冀三方区域合作、联防联控、联合执法等内容,确需统一标准的,三方应当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