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申请撤销事项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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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

 

    一、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程序:

    (一)社会团体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根据章程,通常社会团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须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目前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可能还有事实上的挂靠单位)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开始清算工作,包括: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社会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社会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三)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四)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

    (五)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

    二、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网上填报通过后,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      注销登记的申请》(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社会团体盖章)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需加盖社团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需说明资产清算情况及剩余资产处理意见)

   (四)《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号)一式三份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六)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七)经审查同意,社会团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账户注销等相关事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社会团体印章、社会团体财务专用章、分支机构印章、代表机构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会费收据等),领取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三、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材料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需加盖社团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需加盖社团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四)《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编号:08号)一式三份;

    (五)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所有印章。

 

基金会

 

    一、基金会申请注销的情形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二、基金会注销登记的程序:

    (一)按照章程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通过终止决议。

    一般情况下,基金会应当召开理事会对终止动议进行表决。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二)组成清算组织,开始清算工作。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的职责是: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可以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基金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内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四)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五)经审查同意后,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网上填报通过后,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基金会盖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国徽章);

    (三)《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

    (五)基金会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债权债务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

    (六)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七)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八)基金会印章和财务凭证。

     注:经审查同意,基金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账户注销等相关事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基金会及其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基金会印章、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印章、代表机构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领取同意注销登记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厅局章);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经审查同意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办理注销公告。

    以上材料、表格从河北社会组织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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