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以及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检的程序
(一)社会团体(省属)领取或从河北社会组织网下载《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社会团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二、社会团体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三) 财务审计报告;
(四) 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三、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注:以上所有内容是以省属社会团体为基点,设区市、县(市、区)可借鉴。
基金会
开展基金会年度检查,要统一使用修订的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格式文本和审计报告格式文本(在中国社会组织网“表格下载”中下载),并继续采用全国基金会管理系统进行年度检查的网上申报和审查。
公募基金会在计算本年公益事业支出比例时,上年度总收入中应当扣除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并加上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
一、年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金会登记证书副本;
(二)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格式文本;
(三)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建议格式文本;
(四)基金会年检情况分析报告格式;
(五)基金会基本情况统计表;
(六)基金会财务情况统计表;
(七)公募基金会“小金库”治理工作和预防机制建设情况;
(八)党组织建设情况。
上述材料中2、3项表格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上基金会一栏下载;4、5、6项表格在河北省社会组织网(http://www.hebmjzz.gov.cn)上“表格下载”一栏下载;7、8项报文字材料。
二、年检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一)自查和审计。各基金会对上一年工作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后于3月初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在基金会“表格下载栏”中下载《基金会20**年度审计报告示范文本》,到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基金会20**年度审计报告示范文本》要求进行审计,凡未按示范文本进行审计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不予受理。
(二)网上填报。参加年检的基金会须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http://www.chinanpo.gov.cn),在网页右侧的“网上办公”平台中找到基金会专栏,点击“网上填报”,进入后输入用户名、密码即可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忘记登陆帐号和密码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网上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数据”,等待网上审批通过。
(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各基金会在网上填报成功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纸质文本(必须与网上填报的内容相一致),与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基金会年检情况分析报告、基金会基本情况统计表、基金会财务情况统计表、社会组织党建情况等一并送交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查。
(四)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各基金会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携带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上述材料(其中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各三份)和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检。经综合检查后作出年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对年检不合格的基金会,按照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后,于5月31日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程序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河北社会组织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财务审计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三、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情况。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