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七部委关于进—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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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中办发[2015] 39号),做好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外交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脫钩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7] 1086号)。

 

 

关于进—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

脱钩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脫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 39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印发实施以来,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 钩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的统一指导和统筹协调下,各部门、各地区积极动员,精心部署,及时出台配套文件,稳妥推进脱钩试点,改革总体进展顺利并己取得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遥知如下。

    一、  有序加快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进度

   (一)按期完成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任务。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脱钩试点工作主体责任,按照《总体方案》及《关于做好第二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联组办[2016] 17号)、《关于做好第三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的通知》(联组办[2017] 4号)的要求,按时向民政部提交试点协会商会改革方案及“五分离”事项审核文件,确保按期完成第二、三批脱钧试点任务。

   (二)加快地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关于做好地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联组办[2016] 60号)要求,明确各业务主管单位主体责任,积极部署,督查进废,保证省级行业协会商会试点数量、市县行业协会商会试点覆盖面两个指标完成情况符合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本地区第二批脱钩试点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对试点进度严重滞后,试点数量不符合要求,业务主管单位“甩膀子”、“撂挑子”、不履行试点主体责任等问题,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四)做好扩面准备工作。试点工作结束后,联合工作组将在总结评估试点经验基础上,部署启动全面脱钩工作。未纳入前三批试点的行业协会商会,除按相关规定明确为个别承担特殊职能的以外,均要按照应改尽改的原则进行脱钩改革。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地区要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引导、摸底核查、分类指导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妥善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及换届调整问题

   (五)清理任职兼职公务员。各业务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总体方案》关于“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的具体要求,对在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进行一次性清理。其他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暂不纳入此次脱钩改革清理范围,如有其他规定对此进行规范,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规范退(离)休干部兼职。各级各类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严格按《总体方案》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中组发[ 2014 ] 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明确党建工作人员相关政策规定。关于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行业协会商会从事党建工作是否需要清理、能否获取薪酬、工作经费如何列支、差旅费如何开支等问题,可参考《关于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问答》(中央组织部2015年9月21日印发的第54期《组工通讯》,附后)有关内容。

   (八)确保行业协会商会按期换届、正常运行。有序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做好换届调整工作,  完善内部治理。已与原业务主管单位脱钩的,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尽职履责,指导督促行业协会商会按程序换届、及时调整负责人,确保正常开展业务活动。尚未参加脱钩试点的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暂按现行体制开展日常管理,不得拖延换届、年检等工作。

    三、更加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九)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业务联系。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本领域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加大向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在内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听取行业协会商会对于行业规划发展、产业升级、企业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十)有效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行业相关团体标准,有效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发展、技术革新等方面的促进作用。广泛利用政府各类平台媒介,集中挖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信息数据归集共享、行业咨询服务等方面的独特优势,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鼓励探索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合作机制,畅通信息互通渠道。

   (十一)做好经验总结与推广。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要深入了解、认真总结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有益经验,以及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密切互动、有效合作的做法。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将以工作简报、现场推介交流会等形式予以宣传推广,为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发挥作用提供示范和借鉴。

    四、切实加强综合监管,积极改善综合服务

   (十二)确保脱钩不脱管。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国资、审计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 2016] 2657号)精神和有关规定,主动作为,履职尽责。不互相推诿、不拖拉扯皮,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各项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监督,保证脱钩不脱管,不留监管空档期。

   (十三)确保脱钩后相关政策事项衔接顺畅。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脱钩联合工作机构要主动与当地党建、劳动人事、社保、外事等部门协调对接,确保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党组织关系、人员档案及居住证手续、社会保险、外事审批管理等事项衔接顺畅,避免出现管理空白。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在政务服务大厅开辟专门窗口或在政务门户网站上开设专栏,为行业协会商会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咨询、服务。

   (十四)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及时传达学习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向行业协会商会传达学习中央文件工作。行业管理部门可通过召开专题会议、集体阅读等方式,做好本领域行业协会商会文件传达和学习工作;党建工作机构要及时召开党纽织书记会议,  组织向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传达学习中央文件;登记管理部门要适时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培训,集中进行中央相关文件学习。

   (十五)确保脱钧不脱联系、不脱服务。行业管理部门要对本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明确专门机构负责联系本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及时回应答复行业协会商会关于业务、政策等咨询,相关负责机构和联系方式须在本部门政务网站于以公示,并向脱钩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报备。职能交叉或不明确的,各级脱钩联合工作机制要积极协调,明确牵头承办单位,确保事有人办,问题有人管。登记管理机关要通过适当形式将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基本信息予以公开共享,便于行业管理部门掌握在本行业领域实际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商会名录并有效指导与监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设立进行登记审查,及时处理行业协会商会提出的登记管理等方面政策咨询,定期组织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培训会议、工作交流等活动。

    五、规范管理行业协会商会资产

   (十六)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财资[ 2015 ] 44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资[ 2016 ] 6号)要求,做好试点协会商会的资产清查工作,清查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 2017 ]19号)等规定开展资产核实工作,资产核实结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对资产清查核实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财政部及审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规范资产管理程序与方式。根据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核实结果,原业务主管单位要与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商制定过渡期(2015年至2017年底)国有资产使用方案,经清查核实的资产原则上继续由该行业协会商会使用,不再履行报批程序。过渡期内资产管理方式不变,原业务主管单位仍然承担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职责,资产管理参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十八)完善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 2016 ]2657号)规定,完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监督。过渡期结束后的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办法。(十九)规范会计核算,落实审计监督。积极协调财政、审计等部门,结合行业协会商会特点,体现与行政事业单位的区别,落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研究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对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二十)做好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返工作。2017年底前,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  17号)及有关规定,清理腾退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实观办公场所独立。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按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印发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经核准的行政办公用房腾退使用方案,推进纳入试点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工作。

    六、加强和完善党建、外事、人事等日常管理

   (二十一)从严从实抓好党建工作。各部门、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理顺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隶属关系,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职能切实加强对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指导。扎实推进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探索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程序和工作方法,强化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书记教育培训,不断推进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十二)明确外事管理细则。各省(区、市)组织、外事、发展改革、民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外事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外发[ 2015 ] 47号)规定相应制定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外事管理工作试行细则,明确地方行业协会商会工作人员在脱钩后执行外事工作任务的具体操终流程,便于行业协会商会正常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活动。

   (二十三)完善人事和薪酬制度。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层面将抓紧协调确定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在脱钩后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的承接部门及办理程序。行业协会商会在脱钩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工作人员工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

   附件:关于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问答

 

 

附件: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

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问答

 

    在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中,一些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同志,就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有关问题进行询问。经中央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现就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1.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受党组织选派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是否需要清理?

    答:近年来,一些地方选派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担任党组织书记、专职党务工作者、党建工作指导员,对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组发〔2014〕11号文件中关于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规定精神,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受党组织选派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的,不列入清理范围。

    2.对选派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应如何规范?

    答:根据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和中组发〔2014〕11号文件有关规定精神,选派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应从严规范,对选派人员要严格条件、严格管理,防止将应清退人员变相留任,中管干部一般不作为选派对象,地市厅局级干部应从严掌握,其他各级各类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选派。一要严格选人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从党性强、熟悉和热爱党建工作,而且精力比较充沛、有奉献精神的同志中进行选拔。二要坚持组织选派。全国性社会组织应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及其授权单位选派;地方社会组织应由省、市、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及其授权单位选派;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应由街道和乡镇党组织选派;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可由其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选派。重点向没有建立党组织或党建工作比较薄弱的基层社会组织选派。三要加强考核监督。选派单位要明确这些同志的党建工作职责,每年应组织他们进行述职并接受评议,对工作不称职的及时调整。

    3.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是否可以在社会组织获取薪酬?

    答:根据中组发〔2014〕11号文件规定精神,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的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社会组织获取薪酬和其他额外利益。

    4.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的工作经费如何列支?

    答:根据中组发〔2014〕11号文件关于“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财务工作有关规定,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需要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社会组织管理费用中列支。

    5.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产生的差旅费如何开支?

    答: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产生的差旅费,按照所在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同等职务人员标准,在社会组织据实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