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等九部门出台《关于社会智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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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和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北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精神,促进全省社会智库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以服务省委、省政府决策为宗旨,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理论武装,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服务党和政府决策,确保社会智库沿着正确方向健康有序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导向

    坚持党的统一领导,确保智库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引领社会智库建设,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维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立足河北省情,打造具有中国特色、河北特点的新型社会智库。

   (二)服务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坚持求真务实,理论联系实际,强化问题意识,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急需的重大课题,立足省情,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政策研究,为河北科学发展提供有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的决策咨询建议。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掌握科学详实资料,着力提高综合研判和战略谋划能力,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把握社会需求,做到持续发展

    紧紧围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远景规划,切实贴近社会需求和市场需要,科学规划业务范围,努力拓展发展空间,着眼长远发展目标,避免短期效应、盲目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定位明晰、特色鲜明、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河北多层次、多元化社会智库体系。

   (四)实行统一登记,依法健康发展

    河北社会智库由省内社会力量举办,是以河北省情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服务省委、省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研究咨询机构。建立民政部门牵头,由宣传、组织、外办、公安、财政、人社、新闻出版广电、统计组成的社会智库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监管责任,形成重大问题协商、登记管理会商、共同培育监管、信息即时通报等合作机制。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为主的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省、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为社会智库登记管理部门,对社会智库实行依法分类登记,各业务主管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智库的扶持引导和规范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管,保证社会智库健康有序发展。

    三、规范建设管理

   (一)加强登记管理

    进一步明确登记权限,其中,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其他社会智库由其活动涉及领域的主管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智库,一般不予登记。社会智库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未经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的社会智库,不得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

    成立社会智库,除满足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标准:(1)登记时同步建立党组织,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对稳定、运作规范的实体性研究机构;(3)从事研究咨询工作3年以上,有事关河北发展特色鲜明、长期关注的决策咨询研究领域及其研究成果,且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或认可的;(4)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代表性人物和专职研究人员;(5)如实申报有保障、可持续的资金来源;(6)具备健全的成果转化渠道,能够搭建多层次学术交流平台;(7)具有先进的功能完备的覆盖全面的信息采集分析系统;(8)健全的治理结构及规范严谨的组织章程;(9)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的良好条件等。

   (二)部门分工负责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智库的依法登记、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严格核准社会智库的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智库登记前的审查,对社会智库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进行管理指导。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监督引导,推动各类社会智库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努力营造社会智库良好发展氛围;组织、外事、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出版广电、统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做好社会智库管理服务工作。

   (三)规范业务活动

    严防社会智库开展非法活动。社会智库严格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并保证业务活动的科学性、规范性;社会智库的重要业务活动、依法接受捐赠资助、重大宣传活动、举办大型论坛和会议等重大活动要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其中与政府统计调查内容交叉重复的调查结果和数据发布,业务主管单位应征求统计部门意见;社会智库按照业务范围开展涉外交流与合作,创办发行刊物、开设网站、开立微博微信之类的社交账户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从事涉及国家秘密课题研究的社会智库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条款和法律法规,净化社会智库发展环境,确保社会智库健康发展。

   (四)加强行政执法

    民政部门要依法查处社会智库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协助和配合。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社会智库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章程和宗旨、超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实行信息公开

    社会智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民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以及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平台公开组织章程、负责人、财务状况、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开展交流与合作、参与境外活动等情况,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慈善项目等重大活动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进展情况,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公开活动情况。社会智库公开信息不规范、应公开未公开、公开不及时、公开不准确的,由业务主管单位配合民政部门约谈其负责人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并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六)严格资金监管

    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智库建立资金申报和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推行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

   (七)加强社会监督

    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智库进行监督。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社会智库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智库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社会智库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四、优化发展环境

   (一)保障社会智库依法参与智库产品供给

    社会智库作为咨询服务市场主体,可以依法获取政府发布的决策需求信息,可以独立或与其他智库合作,依法参与政府部门以政府采购、直接委托、课题合作等形式开展的政策研究、决策评估、政策解读等活动。

   (二)扩大社会智库服务空间

    业务主管单位应建立社会智库向党政机关提供咨询报告、政策方案、规划设计、调研数据、意见建议的制度化渠道。涉及公共利益立法、规划、政策的制定和修订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相关部门应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智库的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应发挥社会智库优势,委托社会智库对政策实施、预算决算执行效果及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决策部门应建立对社会智库咨询意见的回应和反馈机制,实现政府决策与社会智库建议之间的良性互动,鼓励和支持社会智库共享发展成果。

   (三)拓宽社会智库筹资渠道

    加快构建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智库资金保障体系,鼓励基金会等组织依法捐资兴办或资助社会智库。支持社会智库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开展研究咨询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赠资助社会智库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依法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智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时,可以申领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四)完善社会智库人才政策

    完善社会智库人才引进、流动配置、职称评定等政策,推动社会智库人才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进程。人社部门畅通社会智库人才职称评定渠道,在评定标准和评审程序上参照事业单位性质的智库执行;落实社会智库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政策,维护社会智库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组织部门探索建立社会智库与其他智库以及党政机关之间的人才有序流动机制,鼓励社会智库的高端人才通过各级人大、政协积极参政议政,贡献才智。

    (五)激发社会智库活力

    政府有关部门应支持和鼓励社会智库开展业务活动,积极为社会智库开展活动搭建平台;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形成研究合力,加大对研究成果的激励力度;建立健全社会智库人才培训机制,不断激发其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建立智库成果报告制度,拓宽成果应用转化渠道,提高转化效率。

五、加强自身建设

    (一)规范治理结构

    按照国家和我省法规政策要求,强化政府在智库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统筹协调、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宏观指导责任,创新管理方式,形成既能把握正确方向、又有利于激发智库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推动社会智库真正成为依法自办、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建立健全劳动人事、党建、财务、印章、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自我管理,提高治理能力,杜绝违规违章行为发生,不断提高社会智库知名度和公信力。

    (二)加强党的建设

    社会智库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实行党组织负责人与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要对社会智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主要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确保社会智库正确的政治方向。新成立的社会智库,必须同步建立党组织,做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注重在社会智库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强化主体责任

    社会智库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以服务作为根本宗旨。围绕党和政府决策需要,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河北省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建设,围绕市场需求和社会需要,积极开展政策咨询研究活动。建立社会智库负责人管理制度,规范任职条件、产生程序、任职年限等,实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社会智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国家安全、信息安全、保密纪律等意识,积极主动为党和政府决策贡献智慧和力量。

   (四)优化队伍建设

    社会智库根据自身定位与业务范围,建立健全专业研究人才和行政管理人才招聘、使用、培养、考核、激励机制,形成政治可靠、素质优良、德才兼备的研究专家队伍,以及具备现代社会智库管理和科研项目管理经验、综合协调能力较强的行政管理人员队伍;建立健全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依法落实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薪酬制度;建立兼职专家网络,规范兼职研究人员使用;加强社会智库负责人、专家、研究人员和行政人员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责任意识,引导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严格财务制度

    坚持社会智库非营利属性,社会智库应当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社会智库筹集和使用业务经费,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建立符合社会智库特点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社会智库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主动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私分、挪用、侵占社会智库财产。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智库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研究推动社会智库建设。要把社会智库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推进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增强部门公信力的重要内容,重视和支持社会智库建设与管理,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主动为社会智库建设排忧解难,不断推进社会智库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协调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宣传、组织、外事、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出版广电、统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监管的协同工作体制,创新支持、服务、协作、激励等机制,切实加强对社会智库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努力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政策支持

    研究制定和落实支持智库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探索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体系,健全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根据不同类型智库的性质、特点,通过成果采用奖励、课题补助和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积极推广社会智库的科研成果,拓宽社会智库的发展空间,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资助智库建设。财政税收部门依法依规对社会智库服务性收费和接收捐赠给予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支持。

    (四)加强宣传引导

宣传部门要重视典型引领,着力宣传社会智库在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国家软实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社会智库运用大众媒体等多种手段,宣传推广智库成果,发出河北好声音,有效引导社会舆论;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宣传各地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宣传实践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营造关心、支持社会智库发展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