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近日,宁波市某异地商会和某行业协会两家社会组织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因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联合惩戒智能服务接口核查时为失信被执行人,市民政局根据相关规定,限制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不予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市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领域正式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措施。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精神,市委、市政府在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资格审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和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市信用办将此项联合惩戒措施纳入《宁波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2018行动方案》。
为强化此项联合惩戒措施的应用实施,宁波市民政局根据市信用办的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实际,主要采取了以下信用监管措施。
一是依托宁波市社会组织法人库系统,加强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实现全市社会组织登记信息、负责人信息、评估等级信息、荣誉信息、失信信息等信用信息数据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实时推送。
二是加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目前全市已有17家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4家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采取限制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等惩戒措施。
三是通过联合惩戒智能服务接口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时对接,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过程中的嵌入式应用。在登记环节,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在管理环节,社会组织法人库系统定期进行全网扫描和信用信息普查,一旦发现社会组织负责人中存在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责令撤换负责人,并督促社会组织限期进行整改。
来源:宁波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