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组织在变更、登记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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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和修改章程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和修改后的章程草案。
一、社会团体申请变更需提交材料(一式两份)
(一)社会团体办理变更名称。需提交加盖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审计报告及债权债务证明。
(二)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新住所得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
(三)社会团体变更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四)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后者要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五)社会团体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社团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七)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须依照下列程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需提交以下材料: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七项变更需要提交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书;加盖会章的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二、社会团体申请注销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社会团体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按章程规定召开的关于申请注销登记的会议决议;
3.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审查文件和财产清算报告书;
4.按规定填写的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
(三)社会团体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由其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30日内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上缴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印章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四)会团体注销或者被撤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章程规定处理;章程规定不明确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决定用于资助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的其他社会团体或者资助有关公益性事业。
社会团体注销或者被撤销后的剩余国有资产应当依法处理。
社会团体注销或者被撤销后的剩余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违反规定挪作他用。
(五)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后,其原负责人不得作为发起人以同一宗旨重新申请成立相同、近似的社会团体或者分支机构。
基金会
一、基金会办理名称变更,网上填报通过后,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及更名前后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基金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加盖印章);
3、《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4、《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05);
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6、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
7、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基金会印章,并有参会理事、监事签字);
8、《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基金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网上填报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写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加盖基金会印章,并由新、旧法定代表人签字);
2、《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3、《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4、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政审材料;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旨在明确前任法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6、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基金会印章,并有参会理事、监事签字);
7、《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基金会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网上填报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写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加盖基金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3、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加盖印章);
4、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印章);
5、《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05);
6、新章程及其电子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章程齐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7、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
8、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基金会印章,并有参会理事、监事签字);
9、《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基金会办理类型变更,网上填报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写明申请变更类型的理由,加盖基金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3、《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05);
4、新章程及其电子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章程齐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5、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
6、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基金会印章,并有参会理事、监事签字);
7、《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基金会办理住所变更,网上填报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写明申请变更类型的理由,加盖基金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3、新住所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为基金会购买的,须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
4、《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基金会办理原始基金数额变更,网上填报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写明申请变更类型的理由,加盖基金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3、原始基金来源证明(属捐赠的,须提交捐赠协议;属基金会自有资金的,须提交说明);
4、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经登记管理机关初审同意后,再行验资);
5、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基金会印章,并有参会理事、监事签字);
6、《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七、基金会办理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变更,网上填报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写明业务范围变更的理由和事项,加盖基金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新章程及其电子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章程齐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业务范围变更的文件(加章印章);
4、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基金会印章,并有参会理事、监事签字);
5、《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八、基金会章程变更登记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
1、基金会修改章程,须先在理事会召开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如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别较大,可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申请报送电子版);
2、预审通过后,由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基金会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基金会开展活动的依据)。
3、基金会章程核准,网上填报通过后,并提交以下材料:
(1)《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05);
(2)新章程及其电子版(新章程齐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3)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章程变更的文件(加章印章);
(5)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基金会印章,并有参会理事、监事签字)。
九、基金会注销登记
(一)、基金会申请注销的情形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二)、基金会注销登记的程序
1.按照章程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通过终止决议。
一般情况下,基金会应当召开理事会对终止动议进行表决。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2.组成清算组织,开始清算工作。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的职责是: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可以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基金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内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5.经审查同意后,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领取同意注销登记文件。
(三)、基金会注销需提交的材料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网上填报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基金会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印章);
3、《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
5、基金会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6、债权债务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
7、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基金会印章,并有参会理事、监事签字);
8、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9、基金会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变更名称前应先和登记管理机关沟通,对新名称进行审核)
(1)由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个体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名称的申请书(其中应载明变更的事项,变更的理由);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名称审查同意的文件(加盖厅局印章);
(3)决定变更名称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
(4)新章程;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7)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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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个体负责人)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个体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个体负责人)的申请书(其中应载明变更的事项,变更的理由);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个体负责人)审查同意的文件(加盖厅局印章);
(3)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个体负责人)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
(4)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个体负责人)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据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5)新章程;
(6)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个体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7)《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负责人登记表 ,编号:2105;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登记表 ,编号:2106);
(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10)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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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个体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书(其中应载明变更的事项,变更的理由);
(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并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文件(加盖厅局章);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厅局章);
(4)决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
(5)新章程;
(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4);
(8)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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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住所变更(要对新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个体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住所的申请书(其中应载明变更的事项,变更的理由);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住所审查同意的文件(加盖厅局印章);
(3)决定变更住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
(4)住所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新章程;
(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8)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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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册资金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个体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注册资金的申请书(其中应载明变更的事项,变更的理由);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注册资金审查同意的文件(加盖厅局印章);
(3)决定变更注册资金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新章程;
(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8)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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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范围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个体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书(其中应载明变更的事项,变更的理由);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业务范围审查同意的文件(加盖厅局印章);
(3)决定变更业务范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
(4)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5)新章程;
(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8)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主体资格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个体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主体资格的申请书(其中应载明变更的事项,变更的理由);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主体资格审查同意的文件(加盖厅局印章);
(3)决定变更主体资格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
(4)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5)新章程;
(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以上材料、表格从河北社会组织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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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厅局章);
(3)决定注销登记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
(6)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情况,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情况,有关未结业务的处理与清算情况,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剩余财产处理情况,参与民事诉讼情况,并由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经审查同意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办理注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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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河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应当提交的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